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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pec Technologies Limite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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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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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 年4 月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 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公司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及该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 真负责、公正客观的态度,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并在 审阅公司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经核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金融机构综合担保的子公司运营

  • 情况、财务状况良好,还贷能力有保障,风险可控。

  • 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 形,且公司不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3、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能够及时在《上海证券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披露。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的情形。

二、 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已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预计公司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沟通, 我们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详见有关公告。同意 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三、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公司2021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正常的、必要的 经营管理行为,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上述 担保计划是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公司生产经 营和资金使用的合理需要,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允性原则,没有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0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分红指引》 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充分了解公司2020 年度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2021 年度发展计划后,我们认为:公司拟定先以2020 年 度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 利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与公司规模、发展阶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同意将上述预案提 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甘肃蓝科石 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执行情况和预计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内容、关联交易金额均在预计范围内, 交易定价客观、公允、符合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会构成公 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有利于公司生产 经营的正常开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定价合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 同意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 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公司2020 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财务及内 控审计机构,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 格,具备承担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

我们一致认为: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 司进行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情况,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变更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孙延生、周邵萍、张巧良 2021 年4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