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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pec Technologies Limite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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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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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 年4 月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 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公司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及该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 真负责、公正客观的态度,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并在 审阅公司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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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核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金融机构综合担保的子公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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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财务状况良好,还贷能力有保障,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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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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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且公司不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3、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能够及时在《上海证券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披露。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的情形。
二、 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已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预计公司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沟通, 我们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详见有关公告。同意 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三、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见
公司2021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正常的、必要的 经营管理行为,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上述 担保计划是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公司生产经 营和资金使用的合理需要,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允性原则,没有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0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分红指引》 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充分了解公司2020 年度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2021 年度发展计划后,我们认为:公司拟定先以2020 年 度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 利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与公司规模、发展阶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同意将上述预案提 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甘肃蓝科石 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执行情况和预计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内容、关联交易金额均在预计范围内, 交易定价客观、公允、符合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会构成公 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有利于公司生产 经营的正常开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定价合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 同意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 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公司2020 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财务及内 控审计机构,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 格,具备承担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
我们一致认为: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 司进行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情况,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变更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孙延生、周邵萍、张巧良 2021 年4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