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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pec Technologies Limite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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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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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7 年5 月26 日下午 14:00 召开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是否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在上述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4 月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了 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7 年4 月25 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 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 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该公告已于2017 年4 月25 日刊登于 在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 果为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5 月 26 日9:15 至9:25,9:30 至11:30,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5 月26 日9:15 至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的通知,于2017 年5 月26 日14:00 时 在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延丰先生主持了本 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 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8 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238,367,9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35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 明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蓝科高新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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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统计表》之记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 名,代表股份数 为5,35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509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 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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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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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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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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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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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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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关于预计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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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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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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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关于蓝科高新为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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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2017 年4 月21 日公告 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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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于网络投票截 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单独公布中小投资者的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提请大会审议全部议案,并 作出了决议。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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