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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Y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Aug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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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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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8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通知情况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1 年8 月1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关 于召开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会议召开情况

  •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 3、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30日14∶00

  •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 大厦16层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8 月30日14∶00在公司16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9:15-15: 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 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7名,代表股份 10,523,99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3786%。

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23,99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8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0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持有股份未超过5%的股东) 共有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23,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8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和申炳云先生对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进行 了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260,425,098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审议并通过《关于投资设立成都朗姿武发医疗美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81,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52%; 反对1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1%;弃权26,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81,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52%;反对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1%;弃权 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47%。

2、审议并通过《关于签署<芜湖博辰九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 伙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52,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9697%; 反对1,344,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766%;弃权26,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152,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697%;反对1,34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766%;弃 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37%。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加 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81,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52%; 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1%;弃权26,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81,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5952%;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1%;弃权 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37%。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已于2021 年8 月12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8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