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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Y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2
Sep 10, 2012
54636_rns_2012-09-10_faee10a6-a3bf-44b4-ac13-f202c71a2ba9.PDF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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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 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金杜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 公告程序。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 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文件和个人身份证 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5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2,050,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3% 。金杜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 项表决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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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董事会增加一名非独立董事席位并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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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选举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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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上述第 1 项议案和第 3 项 议案分别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2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金杜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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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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