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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1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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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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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 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债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以 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接收募集资金及归集偿债资金,偿付债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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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二) 开户银行应当按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承销机构 或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进行查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包括资金支付的管理、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可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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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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