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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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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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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对外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保证制度的有 效实施。

第四条 证券管理部为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 管理部门;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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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责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 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 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2、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文件;

3、 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4、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 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 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5、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 销商咨询;

6、 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的总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对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 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三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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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 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其内,公司及时 向市场披露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四) 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 律性规范的要求,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说明书;

(二) 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三) 法律意见书;

(四) 公司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 表。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5 个工作日 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3 个工作日公 布发行文件。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 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 审计报告;

(二) 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 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 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 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时间,上述信息的披 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 披露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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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 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 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 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 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 失;

(八) 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 偿债能力的;

(九)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十) 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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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 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 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 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其他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 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 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 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 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 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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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 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 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 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 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 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 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 于变更前 5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四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未公开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 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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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 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三)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 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证券管理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的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银行问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进行公 告;

(五)证券管理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与制度。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

(二)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 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三)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管 理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 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管理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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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监事、监事会应当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公开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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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 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 公司具体负责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管理的投资部、 证券管理部及财务部等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

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 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 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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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 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公司子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 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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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 司证券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 公司档案室记录和保管。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 未报告的,造成企业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 给企业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企业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企业将对相 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信息披露规 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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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企业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四十条 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关 新的制度,本制度做相应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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