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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Sep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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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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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 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项核对,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政策和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2、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补充流动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3、我们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情况和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认为本次发行有 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可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 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庆、刘宇 2017 年9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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