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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n 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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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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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 年6 月17 日召开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细则》”)和《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非公 开发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 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 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前述定价基准日及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 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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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发行,且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5、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姜付秀、冯继勇 2016 年6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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