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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Nov 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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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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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5 年11 月3 日召开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或“本次债券”)相关事项。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 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 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项核对,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政策和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2.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 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3. 我们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情况和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认为本次发行有 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可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 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姜付秀、冯继勇 2015 年11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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