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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Oct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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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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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5 年10 月16 日召开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拟终止向6 名特定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细则》”)和《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与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及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 经得到我们事前审查和认可,我们已经同意将终止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非 公开发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非 公开发行事项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因此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 亦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时遵守了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关联表决的规定,关联董事申东日、申今花均履行 了回避表决程序。
四、 考虑到近期股价波动及资本市场环境因素、发行对象的意愿和公司 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认购对象及中介机构的深入沟通和交流,在充分考 虑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财务能力等因素下,经董事会慎重研究,公司拟终止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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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终止事宜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 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 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履行回避表决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六、 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且关联股东亦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
姜付秀、冯继勇
2015 年10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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