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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Jan 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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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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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发行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 亿 元,本期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 亿元,期限为 1 年,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 况发行。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日常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以满足公司战略发展,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该事项符合《公司法》及 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公司直接融资比例,进一步 优化债务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暨2016 年度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摘要(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暨2016 年度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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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次《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暨2016 年度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除 2016 年 度计划之外的其余各次子计划的实施流程,并取消预留安排等事宜,与原《朗姿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暨2016 年度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无实质 性变更,不会对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及公司股东利益构成不利影 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规定,《朗姿股 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暨2016 年度计划(草案)(修订稿)》项下的 201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且公司董事会 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王庆、刘宇 2017 年1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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