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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Nov 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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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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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及《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相关人员的选举和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证券事务代表和审计部负责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 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能够 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有《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3、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选举新一届董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的相关决议。
4、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支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长期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且被担保子公司是公司重点发展的医美公 司,经营业绩较为稳定,业务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对子公司的风险可控。本次担 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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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王庆、刘宇 2016 年11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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