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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Apr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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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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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金杜 ” )接受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 公司 ” )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 “ 本次股东大会 ”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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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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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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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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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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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文件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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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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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金杜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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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金杜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金杜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 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 签字和 /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 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248,42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055% ;通过网 络投票参会的股东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8,43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085% (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四位)。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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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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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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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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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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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6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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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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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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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7 年度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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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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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7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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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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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宋彦妍
张 莹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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