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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l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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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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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民國 79 年 7 月 1 日訂定 民國 84 年 4 月 23 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 86 年 2 月 19 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 87 年 8 月 17 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 92 年 6 月 19 日第四次修正 民國 95 年 6 月 14 日第五次修正 民國 97 年 6 月 13 日第六次修正 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第七次修正 民國 99 年 6 月 18 日第八次修正 民國 100 年 6 月 22 日第九次修正 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第十次修正 民國 103 年 6 月 23 日第十一次修正 民國 106 年 6 月 8 日第十二次修正 民國 107 年 6 月 22 日第十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令依據
本作業程序係依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頒「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公司辦理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但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背書保證內容
一、
本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1. 客票貼現融資。
2. 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3. 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 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 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 證事項。 -
1 -
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二、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 抵押權者,亦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
第四條: 背書保證對象 -
一、 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一) 業務往來之公司。 -
(二)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 -
(三) 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公司。 -
(四)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 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
二、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合作興建間依合約規 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 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 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項規定之 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
三、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四、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 申請時應提出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
五、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依前項 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之合計數為之。 -
第五條: 子公司及母公司之認定 -
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之規定認定之。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 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 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第六條: 公告申報之定義 -
一、 本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二、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 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 孰前者。 -
2 -
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二章 處理程序之訂定
第七條: 背書保證之額度
-
一、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累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且對同一企業之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
二、 對依第四條第二項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公司而為之背書保證者,不受前項額度限制。但 此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 百,個別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 分之二百。 -
三、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 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或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為限。 (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第八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 , 符合背書保證對象之公司要求背書保證時,應正式具函 述明背書保證之對象、事由、保證金額、擔保品及擔保品 之價值向本公司申請。 -
二、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時,應由財務處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 , - , -
請函 填具「背書保證申請暨評估審查表」(CR05 F01) 、 -
敍明被背書保證企業名稱、基本資料、日期、退票記錄 承諾擔保事項、理由、金額、取得擔保品之內容價值及解 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逐項審核其資格、額度 等有關條件及限制,並對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分 析背書保證對象之營運、財務及信用狀況等以評估背書保 證之風險並做成記錄,及評估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 , -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呈報董事長核可後提董事會核議, 經董事會同意後始得辦理背書保證手續。 -
三、 申請背書保證之對象,於接獲核准通知書後,應即依申請 函內容提供擔保品並辦妥質權、抵押權後向財務部辦理各 項手續。 -
四、 財務單位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背書保證及保證票據控 - -
制表」(CR05 F02)備查,應將交易日期、被背書保證對 象、保證事項、保證方式、保證內容、董事會通過或董事 長決行日期、對同一企業累計保證餘額、註銷日期、註銷 金額、累計保證餘額等承諾事項詳實登載。 -
五、財務單位於董事會同意或董事長核決辦理背書保證,背書 保證之對象提供擔保品辦妥質權、抵押權後,除依規定程 -
3 -
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序申請鈐印外,於「背書保證及保證票據控制表」登載備
查,有關之動產、不動產、票據等擔保品、背書保證有關
約定書、契據等文件,亦應影印妥為保管。
-
六、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程序之規定而嗣後不符合規定,或 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份應於合約所訂期限 , -
屆滿時或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全部銷除 將相關改善計 畫向董事會報告後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 善。 -
七、背書保證日期終了前,財務單位應主動通知被保證對象, 、 -
於保證到期時,將留存銀行或債權機構有關保證契據取回 交還本公司註銷。
第九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經母公司 同意後始得辦理。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 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第三章 個案之評估決策及授權層級
第一〇條:評估標準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處理準
則」及本程序之規定,併同第八條第二款審查程序之評估結果,
提報董事會決議同意後辦理;董事會得依第一一條授權董事長在
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第一一條:
-
一、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併同審查結果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會之決議。但背書保證金額每筆於一億元以內,及累計總 額達資本總額百分之三十以內,可由董事長決行,事後再 報經最近期董事會追認之。 -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程序所訂額 度之必要且符合本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 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 -
4 -
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修正本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
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三、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董事會議事錄。
第一二條: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
一、 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 印鑑章,該印鑑章由經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印章 , 、 -
保管人變更時亦應報經董事會同意 並依﹝權狀、證照 印信管理辦法﹞之規定,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 -
二、 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由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簽署。
第一三條:內部控制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
通知審計委員會。
第四章 資訊公開
第一四條: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
證餘額。
第一五條:公告申報標準
-
一、 本公司所為之背書保證金額若達下列金管會所頒佈「處理 準則」第二十五條各項之標準時,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一)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一 -
(二)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一 -
(三)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 一 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 -
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以上者。 -
(四)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仟萬 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 上。 -
二、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 -
5 -
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由本公司為之。
第一六條:會計處理
-
一、 - , 會計部應每月編製「為他人背書保證申報事項」(CR05 F03) 與財務部之控制表核對餘額,作為公告申報之依據。 -
二、 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 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 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五章 附則
第一七條:罰責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程序時,權核主管視違反情節,簽擬 議處方式,提報董事長核決。
第一八條:其他事項
-
一、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 訊申報作業辦法」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背書保證相關 事項。 -
二、 每一營業年度內本公司及子公司之背書保證辦理情形及有 關事項,應提報次一年度股東會備查。
第一九條:作業程序之訂定
-
一、 本程序由財務處制訂,呈董事長核准後,應先經審計委員 , -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 -
提報股東會同意 修正時亦同。 -
二、 第一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三、 本作業程序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 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四、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 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6 -
CR06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民國 79 年 7 月 1 日訂定 民國 84 年 4 月 22 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 92 年 6 月 19 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 97 年 6 月 13 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第四次修正 民國 99 年 6 月 18 日第五次修正 民國 100 年 6 月 22 日第六次修正 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第七次修正 民國 106 年 6 月 8 日第八次修正 民國 107 年 6 月 22 日第九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令依據
本作業程序係依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頒「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母、子公司之認定
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之規定認定之。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
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
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四條:公告申報之定義
本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二章處理程序之訂定
第五條:得貸與資金之對象
-
本公司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
二、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所稱短期 係指一年。 -
1 -
CR06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三、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
第六條: 資金貸與總額之限額 -
一、 本公司累積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 為限。 -
二、短期融通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 分之二十為限。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為限。 -
第七條: 資金貸與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 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或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為限。(所 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 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為限。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 之二十為限。 -
第八條: 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一、 每一筆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一年為限。 -
二、利息之計算及收息方式授權由董事長擬定,提報董事會核 決。 -
三、借款人如有需要,應於貸放案到期前一個月申請展期續約, 由財務單位提報,經董事會同意,方得展延。但展延期間 自原始貸放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 -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每一筆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三年 為限。
第九條: 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
一、 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資金貸與,應正式具函敍明資金用途、 借款期間、借款總金額、還款日期、擔保品或其他保證等, 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公司申請。 -
(一) 該公司前期之財務報表。 -
(二) 該公司各往來銀行存款借款及帳號明細表。 -
(三) 貸與對象如非為本公司之子公司,應提供該公司之董 -
2 -
CR06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監事一名為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
-
二、公司接到申請函後,由財務處依借款人之申請函,填具「資 金貸與他人申請暨評估審查表」(CR06-F01),審核其有 關條件及限制,呈報董事長核可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經 董事會同意後始得辦理資金貸與手續。 -
三、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本公司之子公司間之資金 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 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期間內 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四、前項所稱一定額度,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 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十。
第一〇條:審查程序:
一、
徵信
-
(一)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部門就借款人之所營事 、 -
業、財務狀況 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借款用 途及企業未來展望等予以調查、評估,並擬具報告, 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 資金貸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 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3. 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4.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二) 借款期間之徵信調查,則由財務部門視實際需要辦理 之。
二、保全
-
(一)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 及擔保品,並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質)權設定。 -
(二) 借款人之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者,不予受理貸放申 請;惟借款人若能以相當價值之擔保品提供設定質押 而無任何風險者,可酌情辦理。 -
(三) 保險:
,
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車輛
投保全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重置成本價值為
原則;保險單應加註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
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地點及保單條件,應與本公
司原核貸放條件符合;並將保單正本及繳交保費收據
提交本公司。建物若設定時尚未編定門牌號碼,其地
- 3 -
CR06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址應以座落地段標示。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間屆
滿前,通知借款人繼續投保。
三、核准
-
(一) 經徵信調查評估後,如借款人信用評估欠佳或借款用 途不當,不擬貸放者,經辦人員應將婉拒理由,簽請 財務部門主管初審,轉送總經理及董事長複審後,儘 速簽覆借款人。 -
(二) 信用評估良好且借款用途正當之案件,經辦人員應填 具徵信報告及意見,擬具貸放條件,逐級呈財務部門 主管初審,轉送總經理及董事長複審並提報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為之。
四、撥款
-
(一) 貸放案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契約及送存執(或分期 還款)票據或辦妥擔保抵(質)押設定登記及保險後,且 全部手續核對無誤,始可撥款。 -
(二) 撥款後,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將約據、票據等憑證, 以及擔保品證件等依序整理裝入保管品袋,並於袋上 註明保管品內容及客戶名稱後,呈請主管查驗無誤後 交由財務部門保管。
、
第一一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一、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及 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 無變動情形。 -
二、放款到期前,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或辦理展期手 續。 -
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清償本金、 利息後,方可辦理擔保品質押權、抵押權之塗銷。 -
四、若已獲知借款人財務狀況明顯惡化或本息逾期未還者,財 務部門除應立即以書面通知限期償還外,並應會同法務部 門儘速研擬或採取債權保全措施。 -
五、如有發生逾期且經催討仍無法收回之債權時,應即循法律 途徑對債務人採取追索行動,以確保本公司之權益。 -
第一二條: 對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經母公司同意後始得 辦理。
第三章個案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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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6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一三條:評估標準
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公開發
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程序之規定,併同
第一○條第一項之評估結果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如未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
第一四條:控制表之記載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
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前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
登載於「資金貸與他人控制表」(CR06-F02)備查。
第一五條:內部控制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
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第一六條:貸與不符程序之改善
,,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
,
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向董事會報告後送審計委員
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第四章資訊公開
第一七條: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
貸與餘額。
第一八條:公告申報標準
-
一、 本公司所為之資金貸與餘額若達下列金管會所頒佈「處理 準則」第二十二條各項之標準時,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
一 -
(三)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 仟萬 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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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6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二、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 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第一九條: 會計處理 -
一、 會計部應每月編製「資金貸與他人申報事項」(CR06-F03), 與財務部之控制表核對餘額,作為公告申報之依據。 -
二、 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但 貸與關係人者不得提列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 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 核程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〇條:罰責
-
, -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程序時,權核主管視違反情節 簽擬 議處方式,提報董事長核決。
第二一條: 其他事項。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 報作業辦法」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資金貸與他人相關事 項。
第二二條: 作業程序之訂定
本作業程序由財務處制訂,呈董事長核准後,應先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報
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第一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
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
計委員會之決議。
本作業程序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
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本程序自股東會通過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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