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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ul 1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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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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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103.6.23 修訂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令依據
本作業程序係依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頒「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公司辦理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但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背書保證內容
一、 本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 ( ) 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1. 客票貼現融資。
2. 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3. 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 保者。
-
(二) 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 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 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 證事項。
-
二、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 抵押權者,亦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第四條: 背書保證對象
一、 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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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業務往來之公司。
-
(二)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
-
(三) 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公司。
-
(四)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 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二、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合作興建間依合約規 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
-
1 -
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 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項規定之 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
三、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四、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 司,申請時應提出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
五、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依前項 第十一款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五條: 子公司及母公司之認定
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之規定認定之。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 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 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六條: 公告申報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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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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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 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 期孰前者。
第二章 處理程序之訂定
第七條: 背書保證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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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累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且對同一企業之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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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依第四條第二項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公司而為之背書保證者,不受前項額度限制。但 此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三百,個別 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八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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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符合背書保證對象之公司要求背書保證時,應正式
具函 述明背書保證之對象、事由、保證金額、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向本公司申請。 -
二、 本公司對
外背書保證時,應由財務處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 , - , -
請
函 填具「背書保證申請暨評估審查表」(CR05 F01)、 -
敍明被背書保證企業名稱、基本資料、日期、退票記錄 -
2 -
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承 諾 擔保事項、理由、金額、 取 得擔保 品 之 內容 價值及 解 除 背書保證 責任 之條 件 與日期等, 逐 項 審核 其資 格 、額度 等有關條 件 及限制, 並 對背書保證之 必 要 性 、合理 性 及分 析 背書保證對象之 營運 、財務及 信用狀況 等以 評估 背書保 證之 風險並做成記錄 ,及 評估 對公司之 營運風險 、財務 狀 , 況 及股東權益之 影響 呈 報董事 長核可 後提董事會 核 議, 經 董事會同 意 後 始 得辦理背書保證 手 續。
-
三、 申請背書保證之對象,於接
獲核准通知書後,應即依申請函內容提供擔保品並辦妥質權、抵押權後向財務部辦理各項手續。 -
四、 財務
單位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背書保證及保證票據控 - -
制表」
(CR05 F02)備查,應將交易日期、被背書保證對 象、保證事項、保證方式、保證內容、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對同一企業累計保證餘額、註銷日期、註銷 金額、累計保證餘額等承諾事項詳實登載。 -
五、財務
單位於董事會同意或董事長核決辦理背書保證,背書 保證之對象提供擔保品辦妥質權、抵押權後,除依規定程 序申請鈐印外,於「背書保證及保證票據控制表」登載備 查,有關之動產、不動產、票據等擔保品、背書保證有關 約定書、契據等文件,亦應影印妥為保管。 -
六、背書保證對象
原符合本程序之規定而嗣後不符合規定,或 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份應於合約所訂期限 , -
屆滿時或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全部銷除 將相關改善計畫向董事會報告後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七、背書保證日期終了前,財務單位應主動通知被保證對象, 於保證到期時,將留存銀行或債權機構有關保證契據取 回、交還本公司註銷。
第九條: 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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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
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經母公司 同意後始得辦理。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 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背書保證前,
並應提報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第三章 個案之評估決策及授權層級
第一 〇 條: 評估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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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 審慎評估是否 符合「處理準 則」及本程序之規定, 併 同第 八 條第二款 審查 程序之 評估結果 , 提報董事會決議同 意 後辦理 ; 董事會得依第一一條 授 權董事 長 在 一定額度 內 決行,事後 再 報 經最近 期之董事會 追 認。
第一一條:
-
一、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
併同審查結果提報董事會決 議後辦理。但背書保證金額每筆於一億元以內,及累計總 , -
額達資本總額百分之三十以
內 可由董事長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董事會追認之。 -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程序所訂額 度之
必要且符合本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 修正本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 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第一二條: 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
一、 本公司以
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 印鑑章,該印鑑章由經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印章, 、 -
保管人
變更時亦應報經董事會同意 並依﹝權狀、證照 印信管理辦法﹞之規定,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 -
二、 對國
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簽署。
第一三條: 內部控制
本公司之 內部稽核 人員應 至少 每 季稽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 , 執 行 情形 並 作 成 書面 紀錄 如 發現 重大違 規 情 事,應 即 以書面 通知各 監 察 人。
第四章 資訊公開
第一四條: 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應於每 月 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 月 份背書保 證 餘 額。
第一五條: 公告申報標準
-
一、 本公司所為之背書保證金額若達下列金管會所頒
佈「處理 準則」第二十五條各項之標準時,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一)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
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二)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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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三)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 -
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以上者。 -
(四)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
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 上。 -
二、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
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 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由本公司為之。
第一六條: 會計處理
-
一、 會計
部應每月編製「為他人背書保證申報事項」 - -
(CR05 F03),與財務部之控制表核對餘額,作為公告申 報之依據。 -
二、 本公司應,
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 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 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五章 附則
第一七條: 罰責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程序時,權核主管視違反情節,簽擬議 處方式,提報董事長核決。
第一八條: 其他事項
-
一、 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 訊申報作業辦法」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背書保證相關 事項。 -
二、 每一
營業年度內本公司及子公司之背書保證辦理情形及有 關事項,應提報次一年度股東會備查。
第一九條: 作業程序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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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程序由財務處制訂,
呈董事長核准後,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 , -
提報股東會
討論 修正時亦同。本程序自股東會通過日施 行。 -
二、 本程序訂定於民國
七十九年七月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二次修訂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 第三次修訂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 第四次修訂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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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五 次修 訂於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日 第六 次修 訂於九十 七年 六 月 十三日 第 七次修 訂於九十 八年 六 月 十日 第 八次修 訂於九十九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第九 次修 訂於 ㄧ○○年 六 月 二十二日 第十 次修 訂於 ㄧ○ 二 年 六 月 十九日。 第十一 次修 訂於 ㄧ○ 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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