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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ul 1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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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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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103.6.23 修訂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令依據

本作業程序係依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頒「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公司辦理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但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背書保證內容

一、 本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 ( ) 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1. 客票貼現融資。

  2. 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3. 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 保者。
  • (二) 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 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 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 證事項。

  • 二、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 抵押權者,亦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第四條: 背書保證對象

一、 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 (一) 業務往來之公司。

  • (二)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

  • (三) 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公司。

  • (四)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 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二、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合作興建間依合約規 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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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 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項規定之 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 三、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四、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 司,申請時應提出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 五、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依前項 第十一款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五條: 子公司及母公司之認定

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之規定認定之。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 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 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六條: 公告申報之定義

  • 一、 本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二、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 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 期孰前者。

第二章 處理程序之訂定

第七條: 背書保證之額度

  • 一、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累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且對同一企業之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之百分之二十。

  • 二、 對依第四條第二項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公司而為之背書保證者,不受前項額度限制。但 此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三百,個別 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八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 , 符合背書保證對象之公司要求背書保證時,應正式 具函 述明 背書保證之對象、事由、保證金額、擔保 及擔保 之價值 本公司申請。

  • 二、 本公司對 背書保證時,應由財務處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 , - ,

  • 函 填具 「背書保證申請 暨評估審查 表」 (CR05 F01)

  • 敍明 被背書保證企業 稱、基本資 、日期、 退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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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擔保事項、理由、金額、 得擔保 內容 價值及 解 除 背書保證 責任 之條 與日期等, 審核 其資 、額度 等有關條 及限制, 對背書保證之 、合理 及分 背書保證對象之 營運 、財務及 信用狀況 等以 評估 背書保 證之 風險並做成記錄 ,及 評估 對公司之 營運風險 、財務 及股東權益之 影響 呈 報董事 長核可 後提董事會 議, 董事會同 得辦理背書保證 續。

  • 三、 申請背書保證之對象,於接 獲核准通知 書後,應 依申請 函內容 提供擔保 品並 質權、抵押權後 財務 辦理 續。

  • 四、 財務 單位 背書保證事項建立「背書保證及保證票據控 -

  • 制表」 (CR05 F02)備查 ,應 交易日期、被背書保證對 象、保證事項、保證 式、保證 內容 、董事會 過或董事 決行日期、對同一企業累計保證 額、 銷日期、 銷 金額、累計保證 額等承 事項 登載

  • 五、財務 單位 於董事會同 或董事 長核 決辦理背書保證,背書 保證之對象提供擔保 質權、抵押權後, 依規定程 序申請 鈐印外 ,於「背書保證及保證票據控制表」 登載備 查 ,有關之動產、不動產、票據等擔保 、背書保證有關 約定書、 據等 文件 ,亦應 影印妥 為保管。

  • 六、背書保證對象 符合本程序之規定而 後不符合規定,或 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 礎變 超過所訂額度 時,對 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 份應於合約所訂期限 ,

  • 屆滿 時或訂定計 於一定期限 除 將 相關 改善畫向 董事會報告後 送各 人, 依計 時程 完成改善

  • 、背書保證日期 終了 前,財務 單位 應主動 通知 被保證對象, 於保證 期時, 將留存銀 行或債權 機構 有關保證 取 回 、交 本公司 銷。

第九條: 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 母公司 同 得辦理。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 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背書保證前, 應提報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 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第三章 個案之評估決策及授權層級

第一 條: 評估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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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 審慎評估是否 符合「處理準 則」及本程序之規定, 同第 條第二款 審查 程序之 評估結果 , 提報董事會決議同 後辦理 董事會得依第一一條 權董事 在 一定額度 決行,事後 經最近 期之董事會 認。

第一一條:

  • 一、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 審查結果 提報董事會決 議後辦理。但背書保證金額每 於一 元以 ,及累計總 ,

  • 額達資本總額百分之三十以 內 可 由董事 決行,事後 經最近 期董事會 認之。

  •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程序所訂額 度之 要且符合本程序所訂條 者,應 董事會同 意並 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 可能 產生之 損失具名聯 保, 並 修 正本程序,報 股東會 認之 股東會不同 時,應訂 定計 於一定期限 超限 分。

第一二條: 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 一、 本公司以 向經濟部 申請 登記 之公司 印章 為背書保證之 專用 印鑑章該印鑑章 董事會同 專責 人員保管, 印章 , 、

  • 保管人 變更 時亦應報 董事會同 意 並 、證 照 印信 管理辦法 之規定, 鈐印 或簽發票據。

  • 二、 對國 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 之保證 由董事會 權董事

第一三條: 內部控制

本公司之 內部稽核 人員應 至少季稽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 , 情形 並 書面 紀錄 如 發現 重大違 事,應 以書面 通知各 人。

第四章 資訊公開

第一四條: 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應於每 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 份背書保 證 額。

第一五條: 公告申報標準

  • 一、 本公司所為之背書保證金額若達下列金管會所頒 「處理 準則」第二十五條 項之 準時,應於事實發生日之 算二日 公告申報。

  • (一)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 額達本公司 最近 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二)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 一企業背書保證 額達本公司 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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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三)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 一企業背書保證 額達新 幣 一 千萬 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 期投資及資金貸與

  • 額合計數達本公司 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以上者。

  • (四)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 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 仟萬 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 上。

  • 二、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 公開發行公司者, 子公司有前 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由本公司為之。

第一六條: 會計處理

  • 一、 會計 應每 編製「為他人背書保證申報事項」 -

  • (CR05 F03) ,與財務 之控制表 額,作為公告申 報之依據。

  • 二、 本公司應, 評估 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 損失 且於財務報告 中 適當揭露 背書保證資訊, 提供相關資 予簽證會計 師 執 要之 查核 程序。

第五章 附則

第一七條: 罰責

  • 理人及主辦人員 違反 本程序時,權 主管 視違反情節 ,簽 議 處 式,提報董事 長核 決。

第一八條: 其他事項

  • 一、 依「 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 公司資 訊申報作業辦法」規定於財務報表 附註揭露 背書保證相關 事項。

  • 二、 每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之背書保證辦理 情形 及有 關事項,應提報 度股東會 備查

第一九條: 作業程序之訂定

  • 一、 本程序由財務處制訂, 董事 長核准 後,提董事會決議 過後, 送各 提報股東會同 有董事表 示異 議 且有 紀錄 或書面 聲明 者,公司應 併送各 人及 ,

  • 提報股東會 討論 修 正時亦同。本程序 股東會 過日施 行。

  • 二、 本程序訂定於民國 十九 年七月 一日 第一 次修 訂於 十四 二十三日 第二 次修 訂於 十六 十九日 第三 次修 訂於 七年八月 日 第四 次修 訂於九十二 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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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5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五 次修 訂於九十五 十四日 第六 次修 訂於九十 七年 十三日 第 七次修 訂於九十 八年 十日 第 八次修 訂於九十九 日 第九 次修 訂於 ㄧ○○年 二十二日 第十 次修 訂於 ㄧ○ 十九日。 第十一 次修 訂於 ㄧ○ 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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