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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lun Tech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6

Oct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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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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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18 证券简称:昆仑万维 公告编号:2016-162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55)已于2016 年9 月21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 1、召集人: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2、主持人:公司独立董事赵保卿先生(由于董事长周亚辉先生因事无法参加,会

  • 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赵保卿先生主持)

    •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4、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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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10 月11 日下午14 时

  • (2)网络投票时间:

2016 年10 月10 日-10 月11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 年10 月11 日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 年10 月10 日下午15:00 至2016 年10 月11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明阳国际中心B 座11 层会议室

  • 6、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7.1 条关于社会 公众股东的规定执行。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代表股份723,430,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182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3,097,63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748%。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4 人,代表股份 726,527,7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456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2,185,5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04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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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昆仑集团有限公司(Kunlun Group Limited)申 请银行授信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507,9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 对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2,165,78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6%;反对1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谢发友、邓鹏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会议 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十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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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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