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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lun Tech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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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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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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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湖滨路150 号企业天地5 号楼16 层/22 层 (200021) 16F/22F ,5 Corporate Avenue ,No. 150 Hubin Road,Shanghai 200021,P.R. China 电话: 86-21-5878 5888 传真: 86-21-5878 6866 Website: www.dento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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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前称为北 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万维”或“公司”,证券代码300418) 的委托,为公司实施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相关法律 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权激励事宜所涉及的有关 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于2019 年01 月02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 案法律意见书》”)、于2019 年01 月24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2020 年04 月28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2020 年06 月11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2021 年02 月26 日出具了《关于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 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于2021 年05 月12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现对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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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 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必备 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 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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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19年01月02日,昆仑万维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金天为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19年01月02日,昆仑万维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初步核实了激励对象名单,认为激励对象 名单上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19年01月02日,昆仑万维独立董事就《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有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全面发展。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19年01月03日,昆仑万维公告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2019年01月03日至2019年01月13日,公司在公司内部系统发布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19年01月1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19年01月18日,昆仑万维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办理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 行了自查,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9年01月24日,昆仑万维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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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 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金天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19 年01 月24 日,昆仑万维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 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019 年02 月27 日,4,955 万份股票期权完成授予登记。
5.2020 年04 月28 日,昆仑万维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涉及57 名 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405.5 万份。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57 名激励对 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内按规定行权。
2020 年04 月28 日,昆仑万维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5 名激 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注销上述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270 万份。2020 年04 月30 日,270 万份股票期权已注销完毕。
2020 年04 月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 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57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 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注销5 名离职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70 万份。
6.2020 年06 月11 日,昆仑万维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 公司实施了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同意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3.484 元/股。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独立意 见。
7.2021 年02 月26 日,昆仑万维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已过行权期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 案》,同意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0 万份。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注销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2021 年 03 月04 日,30 万份股票期权已注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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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1 年05 月12 日,昆仑万维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42 名激励对象 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99.5 万份。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42 名激励对象在本激 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内按规定行权。
2021 年05 月12 日,昆仑万维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同意注销15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707 万 份;同意注销1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未达标对应的3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合计注销 16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710 万份股票期权。
2021 年05 月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42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注销16 名激励对 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710 万份股票期权。
上述710 万份股票期权已于2021 年05 月20 日注销完毕。
9.2021 年07 月12 日,昆仑万维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同意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3.311 元/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期权行权价格调 整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 定。
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1.行权价格调整的原因
根据《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
公司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每10 股派1.733181 元人民币现金(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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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07 月0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 年07 月09 日。
为此,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因派息需要进行 调整。
2.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 =13.484-1.733181/10=13.311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在公司实施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为13.311 元/股。同时,独立董事 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原因和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 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及《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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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蓉蓉
经办律师:
吴晨尧 经办律师: 张小英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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