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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C — AGM Information 2021
Aug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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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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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10 年8 月12 日(星期四)上午九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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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366 號,H2O HOTEL 水京棧國際酒店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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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之股份共計294,909,988 股(親自出席3,722 股、 委託出席0 股、電子方式出席294,906,266 股),共計佔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 371,193,098 股之7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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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蔡董事長天贊 紀錄:蔡汶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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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董事:蔡董事長天贊、蔡薛美雲董事、陳董事添進、李董事詩雄、張獨立董事明 得、吳獨立董事耀國,共四席董事、二席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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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信永中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淑媛、張瑞玲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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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宣佈開會:到會股東代表股份總數已達法定數額,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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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主席致詞:(略)。
參、報告事項:
- 一、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
全體出席股東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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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委員會審查109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請參閱附件二)。 全體出席股東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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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9 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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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公司章程第25 條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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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列員工酬勞百分之一計新台幣19,524,435 元,不發放董事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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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員工酬勞分派新台幣19,524,435 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其發行 股數以3 月24 日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前一日(即3 月23 日)收盤價34.50 元計算之,共發行565,925 股,計算不足一股之員工酬勞23 元以現金發 放。
全體出席股東洽悉。
四、第五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執行情形報告。
說明:
-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 規定,本公司於109 年06 月19 日經董事會 決議買回本公司記名式普通股股份5,000,000 股。
1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King's Town Construction Co.,LTD.
(二)買回股份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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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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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記名式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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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買回股份之數量:本次買回股份之數量為4,189,000 股,占當 時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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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新台幣152,968,94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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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買回期間:109 年06 月22 日至109 年08 月21 日,於109 年 08 月21 日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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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買回價格:本公司本次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36.5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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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影響評估:本次買回公司股份總數,占當時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1.12%,且買回股份總金額僅占本公司109 年3 月底流動 資產0.45%,本次買回之股份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並不影 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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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買回公司股份,於109 年10 月21 日經經濟部核准完成辦 理銷除股份。
全體出席股東洽悉。
五、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報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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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109 年6 月3 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 1090009468 號公告修訂第7 條、第11 條、第12 條、第15 條條文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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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參見附件三「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全體出席股東洽悉。
肆、承認事項:
【今年因為疫情因素股東會延到8 月12 日召開,依據集保公司的股東會延期召開之 相關疑義問答集,本公司新任獨立董事之任期應以實際改選日起算,即任期係自110 年8 月12 日至112 年6 月23 日止】
第一案、案由: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案)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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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109 年度合併及個體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 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信永中和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莊淑媛、張瑞玲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書面查核報告在案,連同營 業報告書送請審計委員會審查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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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上述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 一、附件四及附件五。
決議:本案經投票表決,表決結果如下:
2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King's Town Construction Co.,LTD.
| 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電子投票):294,909,988 權 | 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電子投票):294,909,988 權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表決總權數% |
| 贊成權數: 294,454,003權 | 99.84 % |
| 反對權數: 3,500權 | 0.00 % |
| 無效權數: 0權 | 0.00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452,485權 | 0.15 %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案由:109 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案)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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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109 年度盈餘分配案於110 年03 月24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不分 配在案,內容已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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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9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下表。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度盈餘分配表
| 項目 | 金 額 | |
| 小 計 | 合 計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8,162,871,093 |
|
| 本期稅後淨利 | 1,684,892,462 (216,000) |
|
| 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684,676,462 | |
| 註銷庫藏股借記保留盈餘 | (268,699,560) | |
| 提列項目 提列法定公積 |
||
| (168,467,646) | ||
| 可供分配盈餘 | 9,410,380,349 | |
| 分配項目 分配現金股利 分配股票紅利 |
0 0 |
每股新台幣0元 每股新台幣0元 |
| 分配項目合計 | 0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9,410,380,349 |
決議:本案經投票表決,表決結果如下:
3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King's Town Construction Co.,LTD.
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電子投票): 294,909,988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表決總權數% |
|---|---|
| 贊成權數: 294,592,712權 | 99.89 % |
| 反對權數: 3,500權 | 0.00 % |
| 無效權數: 0權 | 0.00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313,776權 | 0.10 %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伍、討論暨選舉事項:
- 第一案、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提請 公決。(董事 會提案)
說明:
-
(一)依據109 年1 月2 日、6 月3 日及110 年1 月28 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股 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090009468、1100001446 號公告 規定辦理。
-
(二)請參見附件六「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決議:本案經投票表決,表決結果如下:
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電子投票): 294,909,988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表決總權數% |
|---|---|
| 贊成權數: 294,586,335權 | 99.89 % |
| 反對權數: 9,877權 | 0.00 % |
| 無效權數: 0權 | 0.00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313,776權 | 0.10 %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案由:補選獨立董事一席案,提請 選舉。(董事會提案)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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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原獨立董事莊伊麗於109 年07 月22 日因故解任,依據證券交易 法第14 條之2 第6 項規定於本次股東常會辦理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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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公司章程第16 條規定,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本次補選獨立董事 1 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110 年3 月24 日董事會決議通 過。
-
(三)新任獨立董事任期自110 年8 月12 日起至112 年6 月23 日止。
選舉結果:
獨立董事當選名單:
| 序號 | 戶號或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
戶名或姓名 | 當選權數 | 備註 |
|---|---|---|---|---|
4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King's Town Construction Co.,LTD.
莊啟雄
1 S10089**** 莊啟雄 294,243,616 當選
陸、臨時動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臨時動議提出。
柒、散會:同日上午九時二十三分,主席宣布散會。
主席:蔡天贊 記錄:蔡汶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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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股東會議事錄係依公司法第183 條第4 項規定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會議 進行之內容、程序及股東發言仍以會議影音記錄為準
5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King's Town Construction Co.,LTD.
附件一:109 年度營業報告及110 年度營業計劃概要
109 年初爆發新冠肺炎,台灣是在農曆過年後才陸續傳出確診病例,目前台 灣共有1062 人確診,累計11 例死亡,台灣的防疫措施作得不錯,讓台灣可以 在這波災情中,經濟活動不致受到大影響。話雖如此,房地產市場還是受到了 程度不一的影響,而高雄大致影響不大,首購市場成交仍有一定數量,隨著總 價帶拉高,成交數量相對下降,這和疫情爆發前沒什麼太大改變。
從109 年土地標售情形就可以知道新冠肺炎疫情對房地產市場影響不大,3 月份高雄市政府標售抵費地結果讓大家驚呼連連,不但百分之百脫標,特別是 位於高雄大學生活圈的第六標「住三」基地,面積約1,219.73 坪,每坪底價 20.49 億元,最後以每坪29.51 萬元、總價3.59 億元得標,溢價高達43.96 %。標售土地的高溢價率,可以看出大家對未來市場的信心仍高。
時空轉換至110 年3 月,高雄市政府的土地標售,共有9 筆土地,總標售面 積3,915 坪,底價1,252,850 仟元,其中台北建商以8 億88 萬元取得高雄大 學1,861 坪土地為最高價,溢價率53.11%;岡山87 期重劃區1,115 坪土地則 由在地建商以總價6 億5898.8 萬元購入,溢價率47%,均創該區新高。2021 年初就在政府打房的氛圍下,土地標售市場還是非常暢旺。
高雄市第一季土地及房屋的移轉筆數及棟數各成長了26.79%、20.11%,在政 府打房的背景下,這成長數字頗令人意外。而建商在營建成本愈來愈難控制的 情形下,多個預售個案喊出封盤,等成屋再銷售,可以看出房地產市場仍熱 絡,但也因成本因素,讓預售個案的數量變少。
雖然房地合一2.0 確定在7 月1 日上路,就公司立場將還是會陸續推出迎合 市場的產品。最近因看好台南發展,在台南已取得不少土地,仁德取得的1 萬 6 千多坪乙種工業土地,是看好大台南科技廠之廠辦需求,將開發智慧科技園 區,這在中北部已有多處成功個案,南台灣尚鮮有這類個案推出,這園區的開 發進度已頗讓市場注目。
而本公司今年推案狀況,110 年並無個案完工,公司將以餘屋銷售為主要入 帳來源。
(以上數據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營建署、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茲就109 年度營業報告及110 年度營業計劃概要報告如下:
一、109 年度營業結果:
- (一)109 年度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6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King's Town Construction Co.,LTD.
109 年度本公司合併報表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 8,667,849 仟元,較 108 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新台幣 5,990,199 仟元,增加新台幣 2,677,650 仟元,稅前淨利為新台幣 1,932,924 仟元,稅前純益率為 22.31%。
(二)預算執行情形:
本公司110 年度並未對外公開財務預測,因此不作本項分析報告。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單位:新台幣 仟元
| 項目 | 項目 | 109年度 | 108年度 | 增減率 | |
|---|---|---|---|---|---|
| 財 務 收 支 |
營業收入 | 8,667,849 | 5,990,199 | 44.70% | |
| 營業毛利 |
2,983,725 | 2,591,376 | 15.14% | ||
| 營業利益 |
2,174,701 | 1,944,932 | 11.81% | ||
| 財務成本 |
245,689 | 203,514 | 20.72% | ||
| 稅前損益 |
1,932,924 | 1,803,234 | 7.19% | ||
| 稅後損益 |
1,684,892 | 1,656,570 | 1.71% | ||
| 綜合損益總額 | 1,684,676 | 1,655,840 | 1.74% | ||
| 獲 利 能 力 |
資產報酬率(%) | 5.50 | 5.26 | 4.56% |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12.00 | 13.16 | -8.81% | ||
| 佔實收資 本比率(%) |
營業利益 | 58.59 | 50.54 | 15.93% | |
| 稅前利益 | 52.07 | 46.86 | 11.12% | ||
| 純益率(%) |
19.45 | 27.65 | -29.66% | ||
| 每股盈餘(元) | 4.48 | 4.31 | 3.94% |
1.財務收支
- 109 年度營業收入大幅成長,致使存貨金額大幅下降,營業活動淨現 金流入新台幣 5,126,007 仟元,投資活動淨現金流出新台幣 33,134 仟元,籌資活動淨現金流出新台幣 4,862,626 仟元,總負債比率從 108 年 62.78%下降至109 年 54.71%。109 年度之利息支出為新台幣 245,689 仟元,較108 年度新台幣 203,514 仟元增加新台幣 42,175 仟元(+20.72%),最主要原因為在建工程陸續完工致使資本化利息比 重減少所致。
2.獲利能力分析:
- 109 年度營業利益為新台幣 2,174,701 仟元,營業利益佔實收資本比 率為 58.59%,較108 年度新台幣 1,944,932 仟元增加新台幣 229,769 仟元;稅後淨利為新台幣 1,684,892 仟元,純益率為 19.45%,較108 年度新台幣 1,656,570 仟元增加新台幣 28,322 仟元;資產報酬率較 108 年上升 0.24%,股東權益報酬率較108 年下降 1.16%。
(四)研究發展狀況:
在土地開發方面將朝專業、積極路線發展,選定具有開發潛力之區域,
7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King's Town Construction Co.,LTD.
進行資料蒐集及土地取得等工作,並由本公司專業土地開發人員配合建 築師及代書隨時因應、研究相關法令,以契合市場變化莫測之脈動;目 前土地開發區域集中於高雄市、台南市。
在營建技術及住宅品質方面,將朝提升工地管理品質、興建高附加價值 住宅產品方向努力,以期能縮短工期、提升毛利及創造更佳之口碑;軟 體部份將加強與樓管公司之合作,提升大樓居住品質。
二、110 年度營業計劃概要:
(一)經營方針:
-
1.主要經營方針為維持穩定推案規模,審慎選擇建地推出個案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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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個案毛利,提升整體之競爭能力,一直是公司的重要方針。
-
3.尋找適合本公司進入之房地產市場。
-
4.基於本公司對一個城市的使命感,蓋出來的房子應該要與城市結合, 要能彰顯城市的精神。
(二)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本公司未公佈110 年財務預測,且110 年亦無完工推出之新個案。
(三)重要之產銷政策:
-
1.積極整合市場資訊發掘具潛力、抗跌性強之地區,主動進行土地開發 工作,並掌握土地交易市場之買方優勢,創造土地最大成本效益及產 品附加價值,來因應市場不景氣帶來之衝擊。
-
2.發展優質住宅,提升公司產品之附加價值及競爭能力,因應目前消費 走向,並可減緩成屋價格之折舊修正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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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強個案售後維修服務及樓管工作,與住戶間建立更密切之互動關 係,提升建築物管理之附加價值。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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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密切觀察新冠肺炎疫情對台灣政經環境之影響層面,是否進而對房地產 市場發展帶來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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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點開發台南地區、北高雄橋頭科學園區、楠梓及高雄大學區域、多功 能經貿園區附近土地,藉由公共建設及景觀帶動建案銷售及提高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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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看好台南廠辦需求,重點開發台南智慧科技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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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休閒飯店及觀光產業,目前已成立子公司水京棧國際酒店股份有限 公司。
四、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8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King's Town Construction Co.,LTD.
(一)外部競爭環境影響
本公司主要推案區域為大高雄地區,外部競爭對手多為中小型建商,且 本公司在主要推案區域具有優勢,主導市場價格及產品走向,因此外部 競爭環境對本公司之影響不大。
(二)法規環境影響
近來政府打房動作頻頻,房地合一2.0 版將於110 年7 月上路,預期對 房地產市場投資買盤將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
(三)總體經營環境影響
根據主計處統計資料,109 年國內經濟全年度成長率 3.11%,較108 年 的 2.96%小幅度增加,109 年雖然新冠疫情蔓延全球,台灣仍有這樣的 成績表現難能可貴。也因此,109 年台灣房市表現強勁就不難理解。
本公司110 年未有任何個案完工銷售。
雖110 年無新完工個案,但就本公司1-3 月份營收來看,累計有新台幣 1,464,233 仟元,僅比去年同期小幅衰退 15.12%,看起來109 年至今新冠肺炎 疫情對房地產市場未有太大的影響。本公司110 年將以餘屋銷售為主,線上銷 售個案有12 個,將是110 年營收的主要來源。預期110 年在政府持續打壓房 市的背景因素下,房地產市場短期內也應該難以擺脫政府政策影響,但本公司 仍會加強線上個案銷售力度,維持營業收入水平。今年預計的經濟成長率可達 4.64%,加上目前市場資金仍寬鬆、利率仍在低檔,對今年房地產市場還是有 利的,等疫苗注射達到集體免稅水平時,年底應可望恢復正常經濟活動,重新 開放國門,這對房地產市場會有巨大的正面影響。
以上報告希望能獲得股東之支持。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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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理 人:陳添進
會計主管:梁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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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King's Town Construction Co.,LTD.
附件二:109 年度決算表冊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10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King's Town Construction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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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對照表」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11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King's Town Construction Co.,LTD.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 七 條:董事會主席及代理人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由董事 長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 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 集者,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 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百 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半數 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 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 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 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七 條:董事會主席及代理人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 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 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 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 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 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 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 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一項配合公開發 行公司董事會議事 辦法第十條修正調 整文字。 配合公司法二百零 三條第四項及第二 百零三條之一修 正,調整並增訂第 二項,明定董事會 由過半數之董事自 行召集時(包括每 屆第一次董事會由 過半數當選之董事 自行召集時),由 董事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 |
||||
| 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半數 | ||||||
| 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 | ||||||
| 任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 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 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 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
||||||
| 第十一條:議案討論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 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者,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 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 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 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五項 規定。 |
第十一條:議案討論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 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者,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 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 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 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四項 規定。 |
項次調整。 | ||||
| 第十二條: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以下略。 |
第十二條: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 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以下略。 |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 十四條之五修正, 調整第一項第二 款。 |
||||
| 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以下略。 |
||||||
| 第十五條: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 第一項略。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 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會議之事項 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 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規定不得行 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 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 |
第十五條: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 第一項略。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 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 零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
配合公司法第二百 零六條第三項,增 訂第二項,將原第 二項調整為第三項 並做文字修正。 |
||||
| 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會議之事項 | ||||||
| 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 | ||||||
| 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規定不得行 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 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 |
||||||
| 第十八條:附則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應經董事會同意,並 提股東會報告。未來如有修正得授權董 |
第十八條:附則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應經董事會同意,並 提股東會報告。未來如有修正得授權董 |
本議事規範修訂 需要。 |
12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King's Town Construction Co.,LTD.
事會決議之。 事會決議之。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97 年03 月28 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97 年03 月28 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99 年03 月31 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99 年03 月31 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0 年12 月22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0 年12 月22 日。 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2 年05 月10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2 年05 月10 日。 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7 年06 月22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7 年06 月22 日。 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7 年08 月10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7 年08 月10 日。 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0 年03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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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109 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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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109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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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第 二 條: 第一、二、三項略。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 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 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 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 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 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 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 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 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 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 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 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 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 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 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 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 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 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 司法第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 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 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 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 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 法第 172 條之 1 之相關規定 以 1 項為限,提案超過 1 項 者,均不列入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 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 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 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 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 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 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 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 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 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 |
第 二 條: 第一、二、三項略。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 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 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新增第五項,原第五項後項次遞增)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 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 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 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 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 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 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 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 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 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 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 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 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 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 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 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 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 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 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配合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二條第五項修 正,修正第四項。 配合107 年8 月6 日經商字第 10702417500 號 函,增訂本條第五 項。 配合新修正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 一第一項及增訂第 五項,修正相關文 字。 |
第 25 頁,共 30 頁
| 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 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 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 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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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五 條: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 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 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 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 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 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 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 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 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 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 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 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 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 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 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 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 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 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 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 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 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 五 條: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 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簽到,或由出席 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 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 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 另附選舉票。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 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 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 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 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 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以備核對。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 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 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 派一人代表出席。 |
新增第一、二項, 新增報到時間地點 等事項。 項次調整。 |
| 第 六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 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 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 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 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 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 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 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 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 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 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 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 |
第 六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 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 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 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 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 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 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 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監察人 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 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 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 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
新增第二項,代理 主席之資格。 修正第三項之監察 人為獨立董事以符 現況。 |
第 26 頁,共 30 頁
| 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獨立董 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 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 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 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 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 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 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 會。 |
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 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 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 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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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七 條: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 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 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 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 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 七 條: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 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 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修訂全程錄影之範 圍以資明確。 |
| 第 八 條: 第一項略。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 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 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 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 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 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 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 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 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 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 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 決。 |
第 八 條: 第一項略。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 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 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 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 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 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 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 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 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 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 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 決。 |
為提升公司治理並 維護股東之權益, 修正第二項。 |
| 第 九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 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 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 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 |
第 九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 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 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 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配合107 年起上市 上櫃公司全面採行 電子投票,並落實 逐案票決精神,修 正第一項。 |
第 27 頁,共 30 頁
| 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 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 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 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 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 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 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 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 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 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 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 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 適足之投票時間。。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 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 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 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 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 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 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 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 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 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 止討論,提付表決。 |
為免股東會召集權 人過度限縮股東投 票時間,致股東因 來不及投票而影響 股東行使投票權 利,修正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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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 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 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 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 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 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 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 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 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 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 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 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 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 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 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 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 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 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 |
第十二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 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 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 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 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 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 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 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 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 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 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 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 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 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 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 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 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 |
配合107 年起上市 上櫃公司全面採行 電子投票,修正第 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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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 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 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 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 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 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 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 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 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 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 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 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 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 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 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 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 數,並作成紀錄。 |
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 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 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 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 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 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 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 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 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 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 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 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 具有股東身分。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 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 告,並作成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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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 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 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 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 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 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 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 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為止。 |
第十三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 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 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 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 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 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為止。 |
為提升公司治理並 維護股東之權益, 修正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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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 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 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 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 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 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 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 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 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 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 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 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 |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 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 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 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 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 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 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 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 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 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 間,應永久保存。 |
為落實逐案票決精 神,參考亞洲公司 治理協會建議修正 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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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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