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ending…
KST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n 25, 2018
52240_rns_2018-06-25_28a1b489-e431-40f9-90b9-272ff2e0ac89.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附件十】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修訂對照表
| 修 訂 條 文 |
現 |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2. 1 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以下情形 外,不得貸與股東及任何他人: 2.1.1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 往來者。 2.1.2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2. 2 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 金貸與者,以下列為限: 2.2.1 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 被投資公司,因業務需要而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2.2.2 他公司或行號因營運週 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 之必要者。 |
2. 2. |
1 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以下情形 外,不得貸與股東及任何他人: (1)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 來者。 (2)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 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2 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 金貸與者,以下列為限: (1)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 投資公司,因業務需要而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 者。 (2)他公司或行號因營運週轉 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者。 |
款次修改。 |
| 4.權責 財務部 |
4. | 作業程序 | 增加權責單位。 |
| 5.作業程序 5.1 除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 司間,從事資金貸與外,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 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為限,個別對象貸放限額,若 係有業務往來者,以不超過雙 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為限;若係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者,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之百分之十或借款人企業淨 值孰小者為限。本公司直接及 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仍應依法令規定訂定資金 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5.2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由 財務單位先行徵信調查及評 估後,借款人信評良好、借款 用途正當、確有貸與之必要且 還款能力無虞者,由財務單位 |
4.作業程序 4.1 除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 司間,從事資金貸與外,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 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為限,個別對象貸放限額,若 係有業務往來者,以不超過雙 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為限;若係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者,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之百分之十或借款人企業淨 值孰小者為限。本公司直接及 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仍應依法令規定訂定資金 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4.2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由 財務單位先行徵信調查及評 估後,借款人信評良好、借款 用途正當、確有貸與之必要且 還款能力無虞者,由財務單位 |
1.條次變更。 2. 配合「公司章 程」之修正,設置 審計委員會,刪除 監察人相關規定。 |
53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擬定貸與最高金額、貸款期 限、還款及計息方式送交董事 會決議後始得為之。 5.3 在董事會核定額度範圍內, 借款人欲申請撥款時,應填妥 借據、覓妥連帶保證人並用印 後,向財務單位提出申請,經 總經理核准後貸放之。 5.4 借款人依5.3 規定申請撥款 時,應提供同額保證票據或擔 保品作為資金貸與之擔保。 5.5 貸款撥放後,財務單位應經 常注意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 之財務、業務及相關信用狀 況,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 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 形,如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 刻通報總經理及董事長,並依 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5.6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 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 利息,連同本金一併償還後, 方可將保證票據註銷歸還借 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5. 7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 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 需延期者,需事先提出請求, 報經董事會核准為之,每筆延 期償還以不超過三個月,並以 一次為限;若逾期經催討無法 收回債權,且借款人未依上述 程序提出延期申請者,本公司 即循法律途徑,對債務人或連 帶保證人採取追索行動,以確 保本公司之權益。 5.8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放之利 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 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或台 灣銀行短期放款之平均利率 孰高者。 5.9 財務單位每月底應編製「資 金貸予他人明細表」詳載資金 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 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審慎 |
擬定貸與最高金額、貸款期 限、還款及計息方式送交董事 會決議後始得為之。 4.3 在董事會核定額度範圍內, 借款人欲申請撥款時,應填妥 借據、覓妥連帶保證人並用印 後,向財務單位提出申請,經 總經理核准後貸放之。 4.4 借款人依4.3 規定申請撥款 時,應提供同額保證票據或擔 保品作為資金貸與之擔保。 4.5 貸款撥放後,財務單位應經 常注意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 之財務、業務及相關信用狀 況,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 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 形,如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 刻通報總經理及董事長,並依 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4.6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 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 利息,連同本金一併償還後, 方可將保證票據註銷歸還借 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4.7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 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 需延期者,需事先提出請求, 報經董事會核准為之,每筆延 期償還以不超過三個月,並以 一次為限;若逾期經催討無法 收回債權,且借款人未依上述 程序提出延期申請者,本公司 即循法律途徑,對債務人或連 帶保證人採取追索行動,以確 保本公司之權益。 4.8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放之利 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 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或台 灣銀行短期放款之平均利率 孰高者。 4.9 財務單位每月底應編製「資 金貸予他人明細表」詳載資金 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 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審慎 |
54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評估之事項,並依證期會規定 公告申報之標準、期限及方式 辦理公告。 5.10 財務單位應評估資金貸與情 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於 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 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 料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 當之查核報告書。 5.11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核本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 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知審計委員會,並由審計委員 會通知證期會。 5.12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 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畫,並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審計 委員會。 5.13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 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命子公 司先行訂定資金貸與作業程 序,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始得 據以執行。子公司若非屬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者,其應公告申 報之事項由本公司代為之。 5.14 本公司經理人或主辦人員違 反本作業辦法及有關法令規 定時,依本公司處罰規定辦理 懲處。若因此導致公司發生損 失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5.15 獨立董事對本作業辦法或資 金貸與他人議案,所表示之同 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 理由應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5.16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 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 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 相關改善計畫送各審計委員 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5.17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 超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評估之事項,並依證期會規定 公告申報之標準、期限及方式 辦理公告。 4.10 財務單位應評估資金貸與情 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於 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 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 料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 當之查核報告書。 4.11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核本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 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知監察人,並由監察人通知證 期會。 4.12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 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畫,並將相關改善計劃送監察 人。 4.13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 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命子公 司先行訂定資金貸與作業程 序,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始得 據以執行。子公司若非屬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者,其應公告申 報之事項由本公司代為之。 4.14 本公司經理人或主辦人員違 反本作業辦法及有關法令規 定時,依本公司處罰規定辦理 懲處。若因此導致公司發生損 失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4.15 獨立董事對本作業辦法或資 金貸與他人議案,所表示之同 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 理由應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4.16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 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 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 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 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4.17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 超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55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5.18 本公司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 與,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 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 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 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 循環動用。所稱一定額度,指 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被貸與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 |
4.18 本公司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 與,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 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 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 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 循環動用。所稱一定額度,指 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被貸與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 |
|
| 6.附則 | 5.附則 | 條次變更。 |
| 5.1 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 過,送審計委員會並提股東會同意後 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 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 同。 |
5.1 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 過,送監察人並提股東會同意後實 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併送監察人及 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1.條次變更。 2. 配合「公司章 程」之修正,設置 審計委員會,刪除 監察人相關規定。 |
| 7.使用文件 | 6.附件 | 文字修改。 |
56
More from KST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6
Jun 11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Jun 10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Jun 10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Jun 2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May 27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May 27
Annual Report
2026
May 22
Annual Report
2026
May 22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22
Earnings Release
2026
May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