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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T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n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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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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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二】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修訂對照表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修 訂 理 由 |
|---|---|---|
| 5.5.3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後,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1)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 要性及預計效益。 (2)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 因。 (3)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公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第十五條及第 十六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 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4)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 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 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5)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 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 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 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6)依5.5.1 規定取得之專業估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 (7)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 重要約定事項。 a.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 依本辦法5.3.2 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辦法規定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 |
5.5.3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 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1)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 性及預計效益。 (2)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 因。 (3)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公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第十五條及第十 六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 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4)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 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 之關係等事項。 (5)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 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 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 用之合理性。 (6)依5.5.1 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7)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 要約定事項。 a.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 依本辦法5.3.2 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依本辦法規定提交 董事會 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 再計入。 |
配合「公司章程」 之修正,設置審計 委員會,刪除監察 人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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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修 訂 理 由 |
|---|---|---|
| 會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b.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 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 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 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 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 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b.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 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 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 事會追認。 |
|
| 5.5.5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如經按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 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 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 派或轉增資配股。且對本公 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 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 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 股比例依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 (2)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 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3)應將上述(1)及(2)處理情形 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 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 明書。 |
5.5.5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如經按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 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 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 或轉增資配股。且對本公司 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 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 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 條規定辦理。 (3)應將上述(1)及(2)處理情形提 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 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 書。 |
配合「公司章程」 之修正,設置審計 委員會,刪除監察 人相關規定。 |
| 6.1 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送審 計委員會並提股東會同意後實 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併送 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修正時亦同。 |
6.1 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送監 察人並提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應將其異議併送監察人及提報 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配合「公司章程」 之修正,設置審計 委員會,刪除監察 人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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