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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T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n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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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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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二】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修訂對照表










5.5.3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後,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1)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
要性及預計效益。
(2)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
因。
(3)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公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第十五條及第
十六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
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4)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
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
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5)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
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
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
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6)依5.5.1 規定取得之專業估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
(7)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
重要約定事項。
a.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
依本辦法5.3.2 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辦法規定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
5.5.3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
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1)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
性及預計效益。
(2)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
因。
(3)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公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第十五條及第十
六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
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4)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
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
之關係等事項。
(5)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
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
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
用之合理性。
(6)依5.5.1 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7)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
要約定事項。
a.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
依本辦法5.3.2 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依本辦法規定提交 董事會
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
再計入。
配合「公司章程」
之修正,設置審計
委員會,刪除監察
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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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b.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
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
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
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
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
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b.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
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
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
事會追認。
5.5.5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如經按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
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
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
派或轉增資配股。且對本公
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
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
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
股比例依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
(2)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
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3)應將上述(1)及(2)處理情形
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
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
明書。
5.5.5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如經按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
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
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
或轉增資配股。且對本公司
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
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
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
條規定辦理。
(3)應將上述(1)及(2)處理情形提
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
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
書。
配合「公司章程」
之修正,設置審計
委員會,刪除監察
人相關規定。
6.1 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送審
計委員會並提股東會同意後實
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併送
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修正時亦同。
6.1 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送監
察人並提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應將其異議併送監察人及提報
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配合「公司章程」
之修正,設置審計
委員會,刪除監察
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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