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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EC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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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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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 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其出资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是依据 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权)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公司对其构成控股(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依法独立经营、 自主管理。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依法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 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整体运行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 险能力。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 考核、军品与保密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行使股东权力,审议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 党委会审议确定,董事、监事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或股东决定通过,高级管理人员由 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 先与公司沟通,按相关规定程序和决策权限提请党委会前置,公司办公会、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 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或子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 状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 规划,在母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子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向公司 报备半年度经营及发展规划情况。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 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 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 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的相 关规定,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交易事项、收益分配等重大事 项,子公司须及时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的子公司除外)、总经理办公 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审议相关议题。同时,子公司召开上述会议的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 召开 15 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工作检查与监督,对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第四章 财务与审计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 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当月月报、当季季 报、当年年报及下一年度预算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 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 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同时,在发生关联交易前,应上报公司,经公司审批通过 后方可交易。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将要求子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授权,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 担保。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担保或者相互间进行担保的,应经公司批准并履行控股子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对外借款、贷款 时,应充分考虑其对借款、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并应按照公司和子公司

相关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部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各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其主要内容包 括: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 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济责任;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 不得敷衍和阻挠。如有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子公司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公司审计意见书及审计决定送达 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以及本制度规定 的其他应当报送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 定、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对以下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及时收集资料,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授权规定将交易事项报公司党委会前置,公司办公会、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再由子公司组织实施: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其他交易事项。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 权证等的风险投资。

第六章 军品与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子公司应设立军品管理部门,对公司军品业 务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 利完成。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确保军工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不得改变现有 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不得随意处置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 备设施,如确需变动或处置的,必须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设立通过国家相应保密资质认证的保密部门,严格执 行有关军品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承担军品任务的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要求, 在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时,应通过公司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