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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al Software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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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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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格尔软件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苗 涛 | 联系电话:021-2026220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旭东 | 联系电话:021-20262206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格尔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28 号)核准,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软件”或“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 A 股股票 20,901,13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0.8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44,799,983.90 元,减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8,844,116.58 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635,955,867.32 元。上述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 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20)第 6894 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履 行格尔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格尔软件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 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即非公开发行 A 股的持续督导期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内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 等方式对格尔软件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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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的工作计划 |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 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格尔软件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与格尔软件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 查 |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 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格尔软件未 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 项 |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无违法违规情况;相 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格尔软件已经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格尔软件已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制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格尔软件已经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 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合规。详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的情况”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已事先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予以更正补 充。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审阅的情况” |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 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2
|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
|---|---|
|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格尔软件未 发生该等情况 |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格尔软件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况 |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格尔软件未 发生该等情况 |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 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 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格尔软件未 发生该等情况 |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查工作质量 |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 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格尔软件未 发生该等情况 |
| 18、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格尔软件已 建立完善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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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净额已经在发行完毕后用于支持业务 发展,无其他用途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格尔软件 2020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格尔软件已按照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格尔软件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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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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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苗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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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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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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