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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al Softwar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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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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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 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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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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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同时应将上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两届,且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 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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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七条所指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 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九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 (一)提名、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 万 元,或者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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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权利和公司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涉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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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信息披露的部分,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上海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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