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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stone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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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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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冠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业务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以 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 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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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与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与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 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 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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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 (一)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 (二)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 露此前该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与豁免情形作暂缓与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业务指引》和本 制度规定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南京冠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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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是□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是□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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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知情人姓名**/**名称 所在单位**/**部门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注1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暂缓或豁免事项信息所处阶段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暂缓或豁免事项方(注2 暂缓或豁免信息内容(注3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4

注 1 :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 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 :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 :填报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所获知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一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 )作为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