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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1
Sep 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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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1-038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1年9月25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许顺孝、陈善昂、汤金木已 就该《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独立董事 意见;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于2011 年9 月4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就该《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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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2011 年9 月22 日,公司召开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1 年9 月25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第五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确认:本次141 名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公司三名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同意141 名激励对象获授413.5 万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由于资金原因,全部或部分放弃了公司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相应放弃股数为32.5 万股,详见下表: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原授予股份数 (万股) |
最终确认授予 股份数(万股) |
|---|---|---|---|---|
| 1 | 曾春保 | 项目经理 | 10 | 8 |
| 2 | 陈亚梯 | 主任工程师 | 5 | 3 |
| 3 | 朱建平 | 区域销售经理 | 4 | 2 |
| 4 | 吴维锋 | 拓展部副总监 | 3 | 2 |
| 5 | 温环生 | 高级客户经理 | 2 | 1.5 |
| 6 | 黄庆山 | 区域销售副经理 | 2 | 1 |
| 7 | 赖秉光 | 区域销售经理 | 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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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谢上达 | 区域销售经理 | 2 | 1 |
|---|---|---|---|---|
| 9 | 陈勇(渠 道) |
拓展部总监助理 | 2 | 1 |
| 10 | 李刚 | 部门经理 | 10 | 1 |
| 11 | 曹建 | 技术骨干 | 1 | 0.5 |
| 12 | 刘伟 | 技术骨干 | 1 | 0.5 |
| 13 | 钟小帆 | 技术骨干 | 1 | 0.5 |
| 14 | 王君 | 技术骨干 | 1 | 0.5 |
| 15 | 张建中 | 部门副经理 | 1 | 0.5 |
| 16 | 林宝城 | 业务骨干 | 1 | 0.5 |
| 17 | 郭贵华 | 项目经理 | 2 | 0 |
| 18 | 林煌贵 | 技术骨干 | 1 | 0 |
| 19 | 张耀 | 技术骨干 | 1 | 0 |
| 20 | 陈养华 | 业务骨干 | 1 | 0 |
| 21 | 谢晓波 | 部门经理 | 1 | 0 |
| 22 | 谢仕海 | 部门经理 | 1 | 0 |
| 合 计 | 57 | 24.5 |
鉴于以上原因,本次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46 万股调整为413.5 万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65%;激励对象总数由147 名调整为141 名。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发表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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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3 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经公司调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查后,认为: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在 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3 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 号:股权激励限制 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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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科华恒盛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确定、授予条件成就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本次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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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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