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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Jan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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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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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21 ] A0002

致: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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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 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 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4日下午15:00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 垄路457号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林仪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4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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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0人,代表股份200,071,43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43.346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 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071,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907,0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64,35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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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商事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907,0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64,35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前述第1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述第2项和第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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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黄巧婷

202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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