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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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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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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适用公司外销业务发展需要,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 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 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 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外汇掉期(外汇互换)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向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买进即期外 汇的同时又卖出同种货币的远期外汇,或者卖出即期外汇的同时又买进同种货币的 远期外汇。

外汇期权业务是指,合约购买方在向出售方支付一定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 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制度,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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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谨慎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 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 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最后审批权。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董 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批相关方案及文件。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具有签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文件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业务的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 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 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汇率变动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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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的研究分析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需经董事长审批。

2、董事长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作 出批复。

  • 3、财务部门根据外汇市场调查和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实际业务规模匹

  • 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方式、汇率水平、交割期限 等信息,提交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4、财务部门根据经董事长审批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 后,选定可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外汇套期保值 的业务申请书。

  • 5、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

  • 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金融机构应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 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 6、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7、财务部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董事长及董事 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查情 况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 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 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 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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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 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 部应按照公司与金额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和实际外汇收支情况,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合理安排相应业务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 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下达交易指令。同时财务部 门应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至董事会秘书及审计部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 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 币1000万元时,公司财务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审计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 书报告,公司需在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 信息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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