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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an 2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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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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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文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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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容器 及其配套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 造、其他未列明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 及器材制造、 其他计算机制造、 通信系统 设备制造、其他未列明制造业(不含须许可 审批的项目);电气设备修理、其他机械和 设备修理业;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其他 未列明电力生产;电力供应、计算机、软件 及辅助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 批发;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 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 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零 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软件开发、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 和存储服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自有房地产 经营活动、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其他未 列明的机械与设备租赁(不含需经许可审批 的项目);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 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是: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工 业专用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 感器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其他未列明电 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制造 、动力电池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池 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其他计算机制造、 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其他未列明制造业(不含须许可审批的 项目);电气设备修理、其他机械和设备 修理业;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其他 未列明电力生产;电气安装、其他未列 明建筑安装业;电力供应、计算机、软 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 子产品批发;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 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 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其他电 子产品零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 存储服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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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 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其他未 列明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
(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自有房地 产经营活动、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 其他未列明的机械与设备租赁(不含需 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对第一产业、第二 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其他未列明服务业(不含 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合同能源管理;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蓄电池及储能设 备、“空调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节能设备及工程;太阳能或风光互补路 灯系统、LED路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电力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机房工 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及相关咨询服务; 轨道交通设备及系统集成、新能源汽车 充电及装备系统销售;数据中心运维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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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 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 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合并报表、母公司报 表可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 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 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合并报表、母公 司报表可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 则。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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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另有规定 的除外。 特殊情况是指 :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所余的利润)为负 值; (2)当年现金流不足,实施现金分红 将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时;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其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的情况。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当年如实现 盈利,并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 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 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 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并能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 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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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 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 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 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 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 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 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如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 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 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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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和比例,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 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在公告董事会决 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 核意见。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 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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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 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 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 表意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须充分考虑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1、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定期报告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 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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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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