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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n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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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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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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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 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 司负责人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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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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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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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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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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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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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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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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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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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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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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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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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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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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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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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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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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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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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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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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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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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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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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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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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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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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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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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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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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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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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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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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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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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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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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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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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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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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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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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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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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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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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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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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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认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九)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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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员;
(十)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厦门科华恒盛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附件一),及时、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 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身份证号,职务,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地点,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董事会秘书有权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 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 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 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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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 或监管机构检查;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 门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 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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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 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 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 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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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五)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 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 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 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 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管理。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三),以尽到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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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 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 追偿。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 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规 定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于2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按《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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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一: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附件二: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三: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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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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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 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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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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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报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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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二: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事项内容: 二、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名称:
三、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时间: 四、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地点:
五、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六、重要事项筹划决策方式:
七、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人员签名:
注: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加入相关科目予以补充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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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三: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 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 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 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 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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