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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y 3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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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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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 励有关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 号》、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08 年修订)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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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7 名董事中的3 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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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 许顺孝 陈善昂 汤金木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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