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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Oct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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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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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6-084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 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召开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 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8日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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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5、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 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6、公司已于2015年7月21日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相关意 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8、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并 于当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6.62 元/股;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第一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 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9、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符合条件的》, 监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三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锁的5.1万份股票 期权及6.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和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16年7月22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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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式

1、调整事由

2016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16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股权 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元(含税), 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分配方案于2016年9月29日实施完毕。

2、调整方式

2016年10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部分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如 下调整: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或缩股、分红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的调整公式 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 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根据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的派息额V=0.3元,本次调整 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0 为 16.62 元 / 份,预留期权行权价格为 48.08 元 / 份,故,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 为 16.62-0.3=16.32 元 / 份;预 留期权行权价格为 48.08-0.3=47.78 元 / 份。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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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厦门科华恒盛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 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一致同意对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 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 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关于本次 调整事项,公司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七、备查文件

  •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 2、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第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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