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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Oct 3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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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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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 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 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科 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建设“研发试制中心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整体机 房产品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超大功率 UPS 产业 升级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新能源逆变装置设备项 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7030.74 万元建设新项目。其中:1、拟使用 超募资金 5150.34 万元建设“研发试制中心项目”;2、拟使用超募资金 2713.40 万元建设“整体机房产品项目”;3、拟使用超募资金 4507 万元建设“超大功率 UPS 产业升级项目”;4、拟使用超募资金 4660 万元建设“新能源逆变装置设备 项目”。
有助于提高公司超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 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
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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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同意利用超募资金17030.74万元建设以上四个项目。
独立董事:
—————— —————— —————— 许顺孝 陈善昂 汤金木
日期:20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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