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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Feb 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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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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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及相关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科华乾昇申请该次项目贷款是为保证公 司数据中心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同意以其持有的科华乾昇 70% 的股权为其提供 质押担保;由公司为本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此我们认为该事项风 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 关于公司收购公司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收购深圳康必达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所持深 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7.8191% 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2,396.44 万元。因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成辉先生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以 深圳康必达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实际账面净资产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关联董事陈成辉先生回避表决,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收购深圳康必达 7.8191% 股权。
三、关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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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鉴于此,同意 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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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 刘志云 肖虹 游荣义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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