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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Oct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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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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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 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相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陈成辉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聘任林仪女士、陈四雄先生、 吴洪立先生、邓鸿飞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汤珊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财务总监。
二、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6年9月29日实施完成,根据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这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规定进行调整,经调整后,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6.32 元/股。
三、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行权 解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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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解锁的107名激 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107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锁安排 (包括行权/解锁期限、行权/解锁条件、行权/解锁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财务资助,本次行权/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07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内 行权/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行权/解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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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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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刘志云 肖 虹 游荣义----- End of picture text -----
日期: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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