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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Apr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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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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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 则》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 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 的情形。
(2)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情形,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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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仔细核查,现就公司2015年度发 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或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非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三、对《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未来投资项目存在重大资本性支出的情形,且 符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为不影响公司未来整体业务发展 及项目投资的进度,确保公司现金流充裕,进一步增强市场风险应对能力,保障 公司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上述分配方案。
四、对《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 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五、对《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在2016年度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 孙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该笔授信额度属于公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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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的授信行为,系为保证其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拥有充足的资金,并在保证持续 稳健的生产经营状态下,尽可能的减少相应的融资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率,最终带来公司整体收益的最大化。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
六、对《关于 2016 年度公司为控股子 / 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 / 孙公司之间互 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6 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孙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中 涉及的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担保的 对象均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担保。
七、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 号》的具体会计处理对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八、对《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能更客观、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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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九、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日趋稳健,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 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不 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十、对《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发生在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之前,且 符合科云辰航的实际情况,目的是满足科云辰航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有利于其经 营发展。资金占用费的计算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没有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十一、对《关于公司 2016 年董事、监事薪酬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对董事、监事薪酬的考核 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 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公司 2016 年 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十二、对《关于公司 2016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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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对高管人员薪酬的考核 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整 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公司2016年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十三、对《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进行本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过程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并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 报告,在财务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应有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续聘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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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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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云 肖虹 游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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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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