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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Oct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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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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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5年5月18日实施完成,根据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这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 整,经调整后,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6.62 元/股。
二、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行权解 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已 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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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锁安排(包括行 权/解锁期限、行权/解锁条件、行权/解锁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本次行权/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10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内行 权/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行权/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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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刘志云 肖 虹 游荣义
日期: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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