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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3

Dec 1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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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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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 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来,受宏观经济、公司转型期产品结构 调整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增长不如预期,且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实施已历经 2011 年度第一期解锁和 2012 年度第二期回购等阶段。在上述情 况下,继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2、由于公司近两年实施了2011 年度和201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因此,对 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该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

3、公司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 票的程序依据了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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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周伟松先生、吴建文先生、林仪 女士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并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符 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回 购股份所需资金系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目前正在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 全部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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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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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云 肖 虹 游荣义

日期: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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