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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3
Apr 2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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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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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 则》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 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 的情形。
(2)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情形,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为 0 元。
二、关于公司2012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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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公司201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仔细核查,现就公司2012年度发 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或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非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三、对《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拟以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223,90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 1.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转增不送股。本次分配现金股利33,585,300.00元, 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165,210,537.16元滚存转入下一期分配。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 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上述分配方案。
四、对《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 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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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影响,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和公司聘请的天健正信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致同专字(2013)第350ZA0224 号《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 司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对公司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专 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2 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对《关于公司调整部分超募资金项目投资进度的公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修订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 况,本次调整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而实施,不存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 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变更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式。
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超募资金项目投资进度。
七、对《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因公司的业绩指标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根 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同时,原激励对象黄庆山、庄燕君、黄耿 国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全部限 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上述应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 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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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 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八、对《关于公司 2013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3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对高管人员薪酬的考核 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整 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同意公司2013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九、对《关于公司 2013 年董事、监事薪酬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3 年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对董事、监事薪酬的考核 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 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同意公司 2013 年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十、对《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进行本公司 2012 年度审计 过程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并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 报告,在财务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应有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续聘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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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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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 —————— ——————许顺孝 陈善昂 汤金木----- End of picture text -----
2013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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