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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Oct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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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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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根据《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 止”以及第“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陈惠珠、刘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由公司将激励对象陈惠 珠、刘伟的限制性股票(均未解锁)进行回购注销。因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在被注 销前公司实施了 2011 年的分红派息工作,则其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依据《厦门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行调 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二、对《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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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要 求,我们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是 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份限 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且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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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 许顺孝 陈善昂 汤金木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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