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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0

Feb 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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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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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工作 职责以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 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财务收支、 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工作。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的内部控 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 下,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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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 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 经验。

同时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 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情况。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 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及业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与实际工作经验。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1、依法审计;2、廉洁奉公;3、忠于职守;4、坚持原则;5、客观公 正;6、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等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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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 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目标是检查和评价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及

  • 治理是否充分及有效运行。

此外,内部审计部的工作目标还包括为改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 度而向管理层提供咨询服务及建议。

为了履行其使命和工作目标,内部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 3、对保护公司资产的方式、方法进行检查,必要时,对资产是否存在进行

  • 确认、证实;

  • 4、对公司及运营单位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审计的重点区域;

  • 5、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程序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 6、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 7、对公司现有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 8、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9、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制度;

  • 10、协调公司外部审计活动;

  • 11、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部门、子公司都属于内部审计部进行独

  • 立检查、评价的范围。然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其员工不可以:

  • 1、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之外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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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从事或批准内部审计部之外的会计事项;

3、领导内部审计部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活动,除非这些员工已经被调派 到审计部门工作或者别指定协助内部审计人员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根据公司具体业务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 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的审计权限:

  • 1、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 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 有关会议;

  • 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帐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

  • 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 6、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 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 7、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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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 8、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 9、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10、必要时,有权有求公司内、外部的专家及专业人士提供协助。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主动履行对公司所有部门、子公司的审计职责。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立项

审计部门在年初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本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准备阶段

1、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确定项目审计计 划,报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 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 3、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 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 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4、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 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应当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 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审计业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可采用的审计技术包括:访谈技术、调查技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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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流程图技术、抽样技术、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特殊的审计程序包括舞 弊审计、IT 审计等。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借助于审计技术,了 解实际情况,科学、严密地搜集并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 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 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若由于审计项目的特殊性,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不足以完成审计任务 时,可利用外部专家或者公司内部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但是利用他人的工作 时需注意是否影响到独立性。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阶段

1、意见征求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审计部应提交被审计单位(个 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 日起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

2、报告审定

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意见后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追加审计程 序以确认审计发现并完成审计报告,在报告中提出审计建议,报公司相关管理 层。

3、报告送达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个人)就报告中 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审计人员应当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4、档案管理

审计小组应在十五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 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跨年度档案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后续跟踪检查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至半年内,检查 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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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要求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总裁裁决。

第五章 审计业务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应作为 审计部每年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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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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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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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 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 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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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 执行。

  •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 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

  • 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7、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四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 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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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2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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