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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DATA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Apr 2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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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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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0]049 号
致: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科华恒盛”)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科华恒盛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科 华恒盛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科华恒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科华恒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科华恒盛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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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年3 月29 日,科华恒盛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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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 2、2010 年3 月31 日,科华恒盛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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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刊登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 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通知中列 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科华恒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 年4 月20 日(星期二)9 时在厦门 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 号北楼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经合理查验,科华恒盛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华恒盛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 已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科华恒盛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 认为,科华恒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科华恒盛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合理查 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99.19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科华恒 盛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其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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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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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工 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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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理查验,科华恒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科华恒盛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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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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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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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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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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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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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 201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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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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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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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修订<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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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聘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0 年度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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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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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公司 2010 年度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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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公司 2010 年度向银行申请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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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公司董事薪酬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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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科华恒盛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科华恒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科华恒盛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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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 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律师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 虎 律师
周 旦 律师
2010 年4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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