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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IPC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Jun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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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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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3-058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召 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 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智微智能研发、技服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

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0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17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6.8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4,110.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5,117.58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天健验[2022]3-7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 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募集资 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对应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
1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8110301013300683702 智微智能研
发、技服及营
销网络建设项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301013300683702,截止 2023 年 5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智微智能研发、技服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9,572.09 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 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 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 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 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刘超、魏宏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 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 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 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 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 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