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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hri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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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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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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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独立董事过 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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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 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低于三分之二,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增 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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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行使审计活动。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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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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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 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前3 天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 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或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免除前述期限通知要求。

第二十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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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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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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