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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hri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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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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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 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高管”), 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接受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 等。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第 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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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人际交往等方面 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经历与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的 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自始无效。高 管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管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 名,实行董 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董事可聘任为总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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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全体董事过半数提出解聘意向和 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经理或全体董事过半数提出解 聘意向和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二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等协议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责,主持 日常工作,工作职责具体为:

  •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 报告工作;

  •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 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营计划;

  • (四)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 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 (五)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 (六)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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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八)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十) 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规章制度,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用和解聘;

(十一)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 根据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 等文件;

(十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 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的日常经营决策权为:

(一)对于未达到以下标准的经常性交易的各类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 于销售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 单笔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由总经理审批签署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但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除外;

(二)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总经 理可代表公司签署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

(三)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 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时,未达到 《公司章程》第一百 一十条第四款约定的任意标准之一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要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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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行使职权,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 分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 总经理不能行使职权时,应委托1 名副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其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十七条 超越总经理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职工代表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忠 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公司 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 保总经理决策科学、合理,顺利推进各项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的经营管 理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召开1 次; 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总经理办公室提前三天向各部门 征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参加会议的其他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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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的,可委托1 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二十五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所设之各经营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其他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 (一) 董事长提出时;

  •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 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及时向董事会报送。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

第二十九条 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纪要等工作由总经理办公 室负责。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 的监督、检查。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要求报 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 作日常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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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 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 (五) 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在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报告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重大事 项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每季度一次向董事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都由董事 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 并参照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可以进行离任 审计。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的,应根据 情节给予处分、解聘,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因违反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 造成重大损失;

(三)授意或指使公司造假账、隐瞒收入、经济指标失实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使企业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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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违反本细则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归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分管部分工作,依据总经 理授权的权责开展工作,职责范围可参照总经理职责相关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若本细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 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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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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