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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hri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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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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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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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 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 ——关联方披露》和《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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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 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 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原则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一)《上市规则》第7.1.1 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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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 收费的标准。其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 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 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 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理利润确定 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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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交易各方的 影响做出详细说明,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按照额度权限履行其相 应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按规定应提交 股东会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下(不包括30 万元) (公司提供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 元以下(不包括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不 包括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公司总经理 审议;

(四)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 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交易,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有必要, 公司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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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保证独立董事参加并发表 公允性意见,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之下,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就此提供 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并 发表事前认可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述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至 第(五)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 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 决。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二)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 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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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 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 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并披露。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款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 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根据本制度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证券监管 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但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 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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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以本制度第五条(四)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四)的规定为准);

(六)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经合理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四条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公司股东会经合理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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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本制度第二十六

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 (二)公司董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

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决定;

  • (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关联交易协议的制定: 1、 与关联人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 2、 关联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该关联企业

  • 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的变化导致 必须终止或修改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 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后生 效。

第三十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三十二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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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本制度第十四条需要提交股东会 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 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含30 万 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 (一)公告文稿;

  •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 (七)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如适用);

  •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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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 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 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 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四条、第 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 经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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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公司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披露前款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十一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 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关 联交易披露要求的也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公司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处理。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事宜有新 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的修订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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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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