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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hri Technologie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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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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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62 证券简称:上海瀚讯 公告编号:202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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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4 年4 月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如 下: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内容 |
|---|---|---|
| 1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 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 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 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3)交易 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 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交易中,对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交 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 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 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 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3)交易 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 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交易中,对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交 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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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除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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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
| 3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 4 | 第八十二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和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
第八十二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和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
| 大会表决,但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 的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 拟选任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的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人数。 (四)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以民主方式提名,经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或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 召开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 集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将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告知股东。 |
大会表决,但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拟选任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的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人数。 (四)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以民主方式提名,经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或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 召开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 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 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在接到 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 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 情况。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 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将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告知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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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前款所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6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
|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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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 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 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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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4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