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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hri Technologies,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Apr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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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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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效益,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的 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瀚讯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 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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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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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公司招股说明书 或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应当符合公 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 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 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审批限额以下的,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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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达到董事 会审批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 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 立项目档案。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 原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年度审计时,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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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 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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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 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 确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 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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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金额、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 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 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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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 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 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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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适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 查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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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指引及相 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 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 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 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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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改,本办法的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 冲突或本办法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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