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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way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5

Mar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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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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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邮编· 200120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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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诵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骆沙舟律师、纪宇轩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 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 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5SH7200004/PC/pz/cm/D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讲行了充分的核杳验证, 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 $-$

根据公司公告的《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 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8日 14: 0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黎路 99 号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上午 9: 15至9: 25, 9: 30至11: 30和下午13: 00至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8 日 9: 15 至 15: 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Ξ.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 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22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192, 151, 1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 0567% (如相关数值总 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下同)。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Ξ.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overline{W}$

抽師

表决情况: 同意 192, 078, 65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23%; 反对 53,9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1%; 弃权 18,6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97%。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377,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9%; 反对 53,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4%; 弃权 18,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8%。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92, 034, 35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92%; 反对 94.3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91%; 弃权 22,5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17%。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333,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5%; 反对 94,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5%; 弃权 22,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91, 980, 75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sim$

数的 99.9113%: 反对 129.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73%; 弃权 41,0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3%。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 279, 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2%;反对 129.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4%; 弃权 41,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4%。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 会议审议通过。就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 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涉及特别表决事项的议案已经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骆沙舟 律师

$73200$

律师 纪宇轩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