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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way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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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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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和《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 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 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可采用保证金 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中,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合称“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 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 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 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种类、规模及期限与需管理的风 险敞口相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境内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时,仅可与经国 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 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 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 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 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公司财务中心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二)评估期货和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
性。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并评估已交易期货 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三)负责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逐笔审 核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易。
(四)负责定期对公司已操作业务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
(五)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六)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需要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准确地报送涉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 料。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 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内审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必要 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中心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动趋 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 制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中心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期货和衍生品, 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四)公司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五)公司财务中心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 规定执行情况等。如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财务中 心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 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六)公司内审部应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 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 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 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 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出现重大突发事
件时,公司应急处理预案为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 告和解决方案,由公司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财务中心应同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 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公司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 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 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 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二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 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 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