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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way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Feb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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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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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10 第一节 股东 .......................................................................................................... 10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3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20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22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24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7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32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32 第二节 董事会 ....................................................................................................... 36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42 第七章 监事会 .............................................................................................................. 44 第一节 监事 .......................................................................................................... 44 第二节 监事会 ....................................................................................................... 4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4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3 第一节 通知 .......................................................................................................... 53 第二节 公告 .......................................................................................................... 5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8 第十二章 附则 .............................................................................................................. 58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 ,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江门市钧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组织形式、以发起方式设 立 ; 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 取得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40700090124276R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 审核并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 同意注册 ,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666.67 万股 , 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 Juneway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新财富环保电镀基地 202 座第二、三、四 层。邮政编码 :52915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666.67 万元 ( 以下如无特别指明 , 均为人民币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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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 , 在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 , 可以通过决议授权 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3 日至 2044 年 1 月 10 日。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 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辞任的 ,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 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 ,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 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 ,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 ,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 ( 财务负责 人 )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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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 以技术创新、科学管理为基础 , 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 创 造最佳经济效益 , 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 致力于成为全球主要电子 元器件及相关配件的专业供应商。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 ,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研发、生产经营熔断器、熔断器复合金 线材、过电压保护组件、过电流保护组件、静电防护组件、高频组件、电 容器、滤波器、补偿器、温度传感器、精密型电阻器及其半成品、高密度 互连积层板、多层扰性板、刚性印刷电路板及其半成品、自动化精密设备、 功能型新材料 , 金属、陶瓷电镀处理。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 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 ,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以下简 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 , 各发起人姓名 / 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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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出资时间如下 :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 | 认购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
出资 方式 |
出资时间 |
|---|---|---|---|---|---|
| 1 | Sky Line Group Ltd. |
149,184,713 | 75.9943 | 净资 产折 股 |
2022/01/31 |
| 2 | Humble Elephant International Limited聚象 国际有限公司 |
7,231,764 | 3.6839 | 净资 产折 股 |
2022/01/31 |
| 3 | 珠海市谦德科 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543,773 | 1.2958 | 净资 产折 股 |
2022/01/31 |
| 4 | Ever- Relianc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Limited永信 国际企业有限 公司 |
1,527,710 | 0.7782 | 净资 产折 股 |
2022/01/31 |
| 5 | Tusker International Limited塔斯 克国际有限公 司 |
632,779 | 0.3223 | 净资 产折 股 |
2022/01/31 |
| 6 | 晟澜(珠海)产 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15,516,238 | 7.9039 | 净资 产折 股 |
2022/01/31 |
| 7 | 珠海华金领越 智能制造产业 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
3,689,675 | 1.8795 | 净资 产折 股 |
2022/01/31 |
6
| 8 | 无锡方舟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2,213,805 | 1.1277 | 净资 产折 股 |
2022/01/31 |
|---|---|---|---|---|---|
| 9 | 苏州汾湖勤合 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2,029,321 | 1.0337 | 净资 产折 股 |
2022/01/31 |
| 10 | C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21 Limited |
5,423,823 | 2.7629 | 净资 产折 股 |
2022/01/31 |
| 11 | PuXin One Hong Kong Limited |
3,069,810 | 1.5638 | 净资 产折 股 |
2022/01/31 |
| 12 | 湖南璞新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3,246,914 | 1.6540 | 净资 产折 股 |
2022/01/31 |
| 合计 | 196,310,325 | 100.0000 | - |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666.67 万股 ,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 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 , 经股东会决议 ,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 ,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 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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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二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三 )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 四 )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
( 五 )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
-
(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 二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 三 )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
( 四 )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 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
( 五 )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 六 )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 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第 ( 五 ) 项、第 ( 六 ) 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第 ( 二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 ,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 第 ( 五 ) 项、第 ( 六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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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 属于第 ( ) 项 情形的 ,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 属于第 ( 二 ) 项、第 ( 四 ) 项情形的 ,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属于第 ( 三 ) 项、第 ( 五 ) 项、第 ( 六 ) 项情形的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
一
-
(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
( 二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
( 三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 四 )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 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 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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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 ,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 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 享有同等权利 , 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 )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 二 )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 三 )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 四 ) 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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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股份 ;
-
( 五 )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六 )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
-
( 七 )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 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
( 八 )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 ,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 ,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 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 ,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 , 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充分说明影响 , 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 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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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
一
-
( )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
-
( 二 )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
( 三 )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四 )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 损害股东利益 的 ,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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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一
-
( ) 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
-
( 二 )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
( 三 )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外 , 不得退股 ;
-
( 四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 五 )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六 )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 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并说明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 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
-
( )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二 )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
( 三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
-
( 四 )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
( 五 )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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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 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
-
( 七 )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八 )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
( 九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 , 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 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 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 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
-
( 二 )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
( 三 )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
( 四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 五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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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七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八 ) 修改本章程 ;
-
( 九 )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 十 )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
-
( 十一 )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
-
( 十二 )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 十三 )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 十四 )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 , 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 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 ,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 (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一
-
(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 以高者为准 ) 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
-
( 二 )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
( 三 )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 四 ) 交易的成交金额 (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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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 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
-
( )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
( 二 ) 对外投资 (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
-
( 三 ) 提供财务资助 ( 含委托贷款 );
-
( 四 ) 提供担保 (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
( 五 )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
( 六 )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
( 七 )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
( 八 )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
( 九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
( 十 ) 签订许可协议 ;
-
( 十一 ) 放弃权利 (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
( 十二 ) 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公司股东会、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
-
一
-
( )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
-
( 二 )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
-
( 三 )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 , 按交易类型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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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 可免 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一
-
( ) 交易金额 ( 提供担保除外 )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 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 ;
-
( 二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
-
( 三 ) 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 定为关联交易且达到上述第 ( 一 ) 项或第 ( 二 ) 项标准。
前款所称“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 包括 :
-
一
-
( )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
-
( 二 )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
( 三 ) 销售产品、商品 ;
-
( 四 )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
( 五 )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
( 六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
( 七 )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 ; 确有必要的 , 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 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 适用本条第一款。已经 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 ,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 , 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 适用本条第 一款 :
-
一
-
( )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 二 )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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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同一关联人 , 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 或者存在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 , 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并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 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一
-
( )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 ( 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 );
-
( 二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
-
( 三 )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
-
( 四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 , 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利率标准 ;
-
( 五 )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保行为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
-
( 一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
-
( 二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三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
( 四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
( 五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 六 )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
( 七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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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 )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 五 ) 项担保事项时 , 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 且属于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行为 , 达到如下之一标准的 ,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一
-
(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 二 )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 三 )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财务资助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 或者资助对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 , 免于适用前两款 规定。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 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
一
-
(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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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
( 三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 五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 六 )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 三 ) 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 , 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 基准日。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 ,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 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一
-
( )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的规定 ;
-
( 二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
( 三 )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
( 四 )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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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通知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 将说明理由或以其他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股东。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 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 ,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 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 ,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 ,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 ,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 ,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 ,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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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 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 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并且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 份的股东 ,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 ,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 ,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 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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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 )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 二 )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 三 )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 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 四 )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 五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 电话号码 ;
-
( 六 )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 , 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 二 )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 三 )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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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 同意接受提名 ,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 ,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 无正当理由 ,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 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 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 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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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合伙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 ,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 ) 代理人的姓名 ;
-
( 二 )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
( 三 ) 股东的具体指示 , 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 四 )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 五 ) 委托人签名 ( 或盖章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 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 , 应委派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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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 并登记股东姓名 ( 或名称 ) 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列席会议的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 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 ,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 , 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 ,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 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 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 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 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 由董事会拟定 , 股东 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 ,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 ,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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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一
-
( )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
( 二 )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三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四 )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
( 五 )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
( 六 ) 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 七 )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 并及时公告。同时 ,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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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 ,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一
-
(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
( 二 )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 三 )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 四 ) 公司年度报告 ;
-
( 五 )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一
-
(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二 )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 三 ) 本章程的修改 ;
-
( 四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
-
( 五 ) 股权激励计划 ;
-
( 六 )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 ,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 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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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 ,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 ,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 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 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 , 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 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 东投票表决 , 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 ; 如该交 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 , 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 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在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 每一股份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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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其推荐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上述推荐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形成提案后 , 提请股东会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 以上的股东提名 ,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推荐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 , 其推荐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上述推荐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形成提案后 , 提请股 东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 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 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 , 应于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后 , 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做出书面承诺 , 同意接受提名 , 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 ,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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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 否则 ,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 ,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附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 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 ,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 ;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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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 ,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 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决议作 出后就任 , 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 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一
-
(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 被判处刑罚 ,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 ,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
( 三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 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
-
( 四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
-
( 五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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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
( 六 )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期限未满的 ;
-
( 七 )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员 , 期限尚未届满 ;
-
( 八 )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 ,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 ,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 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 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 ,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一
-
( )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
( 二 )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三 )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
-
( 四 )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 ,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
-
( 五 )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 或者公司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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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
( 六 )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 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 七 )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 八 )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
( 九 )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
( 十 )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 应当归公司所有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 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 四 ) 项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 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 ,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一
-
( )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 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
( 二 )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
( 三 )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 四 )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
-
( 五 )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
-
( 六 )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 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 ,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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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 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 ,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 , 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 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 在两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 , 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 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管理制度相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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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 , 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 ) 召集股东会 ,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
( 二 )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 三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 四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 五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六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
-
( 七 )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 八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 九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根据经理的提名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
-
( 十 )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十一 )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 十二 )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 十三 )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十四 )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
( 十五 )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 ,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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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专业意见 ,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 不 少于 3 人 ,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 提高工作效 率 ,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 且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 , 由董事会拟定 , 股东会批准。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本章 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 应以本章程为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 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 (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
-
一
-
(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 以高者为准 ) 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
-
( 二 )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
( 三 )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 四 ) 交易产生的成交金额 (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
( 五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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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 ,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 程、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 , 由总经理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审查决定。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 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前述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情形的 ,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
-
( 一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 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 );
-
( 二 )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交易 (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 且超过 300 万元 ;
-
( 三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
-
( 四 ) 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 定为关联交易且达到上述第 ( 一 ) 项或第 ( 二 ) 项标准。
本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 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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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
-
( 二 )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
( 三 ) 销售产品、商品 ;
-
( 四 )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
( 五 )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
( 六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
( 七 )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 , 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 适用本条第 一款 :
-
一
-
( )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
( 二 )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 , 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 , 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前述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 ,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 并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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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 二 )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
( 三 )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 由董事长召集 ,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
一
-
(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
( 二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
( 三 ) 监事会提议时 ;
-
( 四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提议时 ;
-
( 五 ) 经理或董事长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 应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 况紧急 ,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经公司全体董事 书面同意 , 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 会议日期和地点 ;
-
( 二 ) 会议期限 ;
-
( 三 ) 事由及议题
-
( 四 ) 会议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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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 一 ) 、 ( 三 ) 项内容 ,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 定除外 , 董事会作出决议 ,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 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 , 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 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 ,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 可以用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 通过网络、视频或电话等方式参加会议可 以视为本人出席会议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 , 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 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 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或作出书面说明的 ,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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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 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 )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
( 二 )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 代理人 ) 姓名 ; ( 三 ) 会议议程 ;
-
( 四 ) 董事发言要点 ;
-
( 五 )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放 弃的票数 )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 ,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 ,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 ( 财务负责人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 ,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 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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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
-
( 二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 三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
( 四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五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 六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 财务负责人 );
-
( 七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
-
( 八 )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代表、董事 ( 候选人 ) 、监事 ( 候选 人 ) 的委派、更换或推荐 , 由经理提名 , 报董事长批准 ;
-
( 九 ) 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三十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三百万元以下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 的关联交易 ;
-
( 十 )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 ,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 ) 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
( 二 )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
( 三 )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 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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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 ,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副经理协助经理进行公司的 各项工作 , 受经理领导 , 向经理负责。公司副经理和财务总监 ( 财务负责人 ) 向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 , 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 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 , 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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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 ,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 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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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 , 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 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 ,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 )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二 ) 检查公司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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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 对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
-
( 四 )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 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
( 五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
( 六 )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
-
( 七 )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 八 )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 可以进行调查 ; 必要时 , 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九 )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以确保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 , 由监事会拟定 , 股东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本章程存 在相互冲突之处 , 应以本章程为准。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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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二 ) 事由及议题 ;
-
( 三 ) 会议形式 ;
-
( 四 )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 一 ) 、 ( 二 ) 项内容 ,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 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 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 ,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 ,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 经股东会决议 ,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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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 仍不能弥补的 ,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 须在 2 个月内完 成股利 ( 或股份 )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 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 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 )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将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 ( 二 ) 利润分配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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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 , 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 , 公司可以 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为负 , 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三 )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
-
公司现阶段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
现金分红条件 :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
-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 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 且现金 流充裕 ,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
-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
-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 (1) 公司未来 12 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 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 (2)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
现金分红比例 :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进行股利分配时,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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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且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 区分下列情形 , 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 , 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
-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 进行利 润分配时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80%;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 进行利 润分配时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40%;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 进行利 润分配时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 可以按 照前款第 (3) 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 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四 )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增长迅速 ,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 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下 , 公司可以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条件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 五 )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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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 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 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中期分红方案。
- ( 六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 ,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七 )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 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 ,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 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 ,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 ,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 ,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八 )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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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导 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 20% 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 ,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 不得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 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议案 ,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 ,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 表决提供便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 聘期一年 , 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 并由股东会决定 ,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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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 提前 10 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 ,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 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
一
-
( ) 以专人送出 ;
-
( 二 ) 以传真方式送出 ;
-
( 三 ) 以信函方式送出 ;
-
( 四 )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
( 五 ) 以公告方式进行 ;
-
( 六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 一经公告 ,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 以公告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 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 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 或盖章 ), 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 , 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 ,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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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 , 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收件人指定的邮件地 址之日 , 视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 ,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 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 ,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 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 ,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30 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 ,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 ,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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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 ,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30 日内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 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30 日 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 ,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 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 ,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弥补亏损后 , 仍有亏损的 , 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 ,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 , 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 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 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 ,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 公司解散的 ,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 设立新公司的 , 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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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一
-
( )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 二 ) 股东会决议解散 ;
-
( 三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
( 四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
( 五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 ,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 上的股东 ,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 一 ) 、 ( 二 ) 项情形的 ,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 ,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 一 ) 、 ( 二 ) 、 ( 四 ) 、 ( 五 ) 项规定而解散的 , 应 当清算 ,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 ,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 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 ) 清理公司财产 ,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二 ) 通知、公告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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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
( 四 )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 五 ) 清理债权、债务 ;
-
( 六 )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七 )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60 日内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 ,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 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 ,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缴纳所欠税款 ,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 , 公司存续 ,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 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 ,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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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
一
-
( )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改后 , 本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 前述相抵 触部分的内容 , 在本章程尚未依法修订完成之前 , 以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
( 二 )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
( 三 )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 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 ;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 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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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控股股东 ,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 ;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二 ) 实际控制人 , 是指通过股权、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 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三 ) 关联关系 ,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 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四 )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
为交易对方 ;
-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
在交易对方任职 , 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 ;
-
为与本项第 1 目和第 2 目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
为与本项第 1 目和第 2 目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 五 ) 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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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交易对方 ;
-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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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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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
-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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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对方任职 , 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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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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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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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关联交易 , 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 包括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 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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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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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江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 “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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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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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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